男子收回"借条"后仍陷讨债官司 法官教你规避雷区
男子说自己已经还了欠款,可收回“借条”后还是讨债官司缠身。为什么?只因双方各自持有一样的“借条”,一方说欠款已还,另一方则要求对方还清欠款。这是怎么回事?谁又能获得法院支持?
男子拿回“借条”,却吃上57万元的官司
王某和薛某是朋友。去年3月21日至5月13日期间,薛某因生意周转困难,两次向王某共借款57万元,并出具两张借条。去年12月20日,王某拿着2张共计57万元的借条到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薛某偿还57万元本金及利息。收到传票后,薛某愤愤不平地告诉法官,自己明明已经还款,没想到借条居然“借尸还魂”。
薛某说,去年3月,因经营需要他向王某借了7万元,5月又借50万元,总共57万元。两份借条都言明“借款人到期未支付清而引起出借人起诉的,则按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直至款清。如有诉讼和律师费等一些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但未约定借款期限。
去年6月,王某带人到薛某处讨债,薛某还了王某5万元,王某当场出收条。过了几天,王某又请讨债公司的人向薛某催讨剩余借款,双方商量后说52万元只还40万元就行。本以为到这里债就清了,薛某没想到3个月后,又来了一群人讨债,拿着王某的委托合同和借条的复印件。薛某当场蒙了,叫来王某,可王某表示并没有拿到钱,薛某收回的借条是复印件。
因为举证不能
男子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薛某承认自己欠款属实,但第一次已经归还王某5万元。第二次讨债公司来讨债,付过27万元,只是没有出收条。薛某表示这事已经报案。
而王某表示,被告表示已还款,却没能提供证据。另外,王某自认其收到过薛某5万元的还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法有效,薛某承认收到王某的57万元借款,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薛某虽抗辩已将款项还给王某聘请的讨债公司,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故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最后判决,薛某需归还王某借款本金52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还款时应该要保留还款证据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民间借贷还款的通常做法,往往是借款人当面还钱,出借人收到还款后还回借条或者当面撕毁借条,表示双方之间债权债务两清。其实,这种做法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因为收回借条或者当面撕毁借条时,借款人未必仔细查看分辨借条。这张借条可能看起来像原来的借条,实质却是假借条或者是彩印件,而真正的借条还在出借人手上。这种情况下,如果出借人不承认,而借款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还款证据,最后的结果对借款人非常不利,往往会败诉。
法官提醒,还款时,正确的做法是要保留还款证据。如果借款人是分期还款,每次都应当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证明还款事实。如果一次性归还借款,借款人应确保向出借人要回借条原件的同时,由出借人出具收条。如果部分还款,也应与出借人协商修改借条或者由出借人出具收条。如果借款约定有利息的,收条上还应注明是支付利息还是归还借款本金。此外,借款人还款时最好不要直接交付现金,不然容易陷入口说无凭的困境。最好使用银行转账的方式,留下还款凭据。
(本文来源:嘉兴日报 责任编辑:吴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