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不该成法外之地

08.03.2016  14:04

  转载自刘义杰新浪博客,原文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fd51d80102w4eb.html

银川市民李先生告诉记者,2月16日,他在电视上看到一条特价促销茶叶的广告,原价一盒400多元的茶叶,现在只要19元。凡购买满两盒的顾客,还可获赠一套价值1980元的茶具。收货后发现19元是一小盒,他们卖的是一大盒,里有10小盒,一共190元。而茶具也是破损的。

类似天价虾、天价鱼的事件,在银川上演了,而且还是在电视这样的大众平台上“招摇撞骗”,胆子可真是不小。

据中国电视购物行业年会发布的《2015年中国电视购物行业白皮书》披露,2015年中国电视购物总销售额399亿元,同比攀升13%,利润113亿元,共售出商品5918万件,服务近2亿家庭。红火的市场和高额的利润背后,却有着不少和李先生一样被骗的消费者。

分析电视购物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的原因,恐怕有两点:一是,在如今网购成为主流购物方式的前提下,电视购物在监管层面上不太受重视;二是,采用电视购物的人群多是中老年人,这一群体的维权意识薄弱,遇到事情多是自认倒霉。

不要让电视购物成为法外之地,应成为执法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消除电视购物乱象,要从两方面整治:加强对电视购物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尽快将其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事实证明,单单是《电视购物频道建设与管理意见》《电视购物诚信服务体系评价指南》等行业规范类文件,难以提高惩戒力度;提升电视台对电视购物的审核和把关力度,《广告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电视台对自己平台销售的物品有连带责任,可以说有法可依。

电视购物乱象丛生不仅影响了人们的“视听感受”,还降低了电视媒体和监管部门的公信力,这个领域的监管常态化、法治化已经刻不容缓。■刘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