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噪音扰业主 判不得超30分贝

27.11.2014  11:28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卧室紧邻电梯井,电梯运行带来的噪音污染让业主苦不堪言。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业主因电梯噪音诉开发商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开发商消除电梯夜间运行的噪音污染,确保噪声排放限值不超过30分贝。
  2010年11月17日,刘女士购买了一套位于重庆市荣昌县迎宾大道的“东邦城市广场”小区的住宅,开发商为重庆东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6月入住后,刘女士发现卧室与电梯井仅一墙之隔,电梯运行带来的噪音非常明显,到了晚上更是让人无法安睡。刘女士多次要求开发商消除噪音,但都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于是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到荣昌县人民法院,请求排除妨碍,并支付赔偿金5万元。
  开发商辩称,该电梯的安装及运行通过了竣工验收,说明符合国家规范和交付质量,不存在侵权损害行为。刘女士将噪音污染都归责于电梯噪音,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其要求损害赔偿也无法律依据。
  今年4月,荣昌县法院审理认为,在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居民楼内电梯噪音排放标准的情况下,《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噪声排放的环境区分及排放限值作了详细分类,明确规定了住宅卧室等以睡眠为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的噪声排放限值。以《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作为认定本案噪声排放是否超标的依据,较为客观、合理。
  法院依照荣环(监)字〔2013〕第W31号监测报告的监测结果,认定原告刘女士所购买房屋的卧室内听到的噪声排放源来自电梯,其噪声值已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A类房间夜间噪声排放限值30分贝,影响了原告的正常休息与生活。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应采取相应措施排除噪声妨碍。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5万元,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五中院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