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新国标明年实施 浙江推出三年过渡期政策

28.11.2018  08:52

  中新网杭州11月27日电(记者 张煜欢 实习生 应欣睿)27日,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及过渡期有关工作安排新闻发布会。记者获悉,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浙江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过渡期政策,对消费者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三年过渡期。

  浙江是中国电动自行车的重要生产基地和消费大省,目前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过2000万辆,生产企业约150家,2017年产量达850万辆,约占全国产量的四分之一。

  电动自行车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和难以规范管理等突出问题。为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修订发布了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并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副厅长诸葛建介绍,该技术规范主要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要求作了较大调整,包括增加了防篡改要求,规定最高时速由20公里提高至25公里、电机功率从240W提高至400W等,全面提升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标准。

  为确保新国标的顺利实施,维护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浙江在国内率先提出新国标实施过渡期的有关办法,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过渡期政策。

  据了解,过渡期政策主要包括加强生产销售环节的管理、规范车辆登记上路、明确部门管理责任三个方面。

  在加强生产销售环节管理方面,浙江将严格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为浙江省过渡期,期间允许在浙江省生产、销售符合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经信厅电动自行车《公告》目录的产品,鼓励生产企业按照新国标组织生产、销售企业销售符合新国标的产品。

  对于社会较为关注的车辆登记上路问题,浙江将对消费者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三年过渡期。经公安机关备案登记,超标车辆使用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对于目前尚未备案登记的车辆,消费者可在2019年3月31日前凭用户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记者从会上获悉,下一步浙江省各级经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行业指导,帮助相关企业主动对照适应新国标。该省各级公安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超标车、未备案登记车辆的整治工作,推进过渡期车辆备案登记工作。浙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则将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和维修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