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错误 镇政府被判赔偿
28.11.2014 11:38
本文来源: 法院
2013年10月17日,德清某镇政府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出对苏某的仲裁申请,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苏某的银行存款2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同年10月21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德清法院。此后,该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对苏某的158.9万元存款采取了保全措施。后经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苏某不构成违约,并与今年4月3日作出裁决,驳回某镇政府的所有仲裁请求。
158.9万元存款被冻结了6个多月,苏某认为镇政府的错误保全给其造成了损失,便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的规定,向德清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近日,法院审理后判决该镇政府赔偿苏某损失4.5万元。
法官说法: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权利,但如果当事人因为错误的财产保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当事人在主张权利过程中,要谨慎申请财产保全,避免财产保全不当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文来源: 法院
28.11.2014 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