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辩证思维推进法哲学研究

25.03.2017  09:05

            法哲学是从哲学角度、用哲学方法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基础性、综合性学科。在法哲学研究中运用辩证思维,深入研究和处理法治与德治、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等核心范畴之间的辩证关系,能进一步拓宽法哲学的研究视野,提高法哲学研究的理论层次和水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更有力的学理支撑。

  深入研究和处理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

  法治与德治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重要手段。如何从法哲学的层面看待法治与德治在我们党治国理政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这就需要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辩证思维。

  运用辩证思维来看,法治与德治既有定位与分工的区别,又相互促进、相互转化,二者是辩证统一的。法治具有强制性,它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促使其正确认识和处理权利与权力、权利与义务等关系,进而定分止争,使社会处于稳定有序的状态。德治更强调教化的作用,它通过调整社会成员的道德心理和价值取向,指导和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促进社会成员之间及其与自然、社会、国家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关系。但我们不能将法治与德治对立起来看待,而应看到它们在更高层面上的有机统一。首先,法治与德治在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无论是社会主义法律还是社会主义道德,都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法治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这也是道德建设的一个基本目标;法治与德治都是社会治理、社会整合的手段,二者在定位与分工上的差异恰恰有利于实现其在功能上的互补。其次,法治与德治的边界不是固定不变的,二者具有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发展态势。在法治进程中吸收道德准则的相关内容,使部分道德规范具有刚性品质,有利于明确道德的教化与规范功能,肯定德治的必要性,进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和推进德治;德治的目标是构建健康和谐的社会关系,以道德力量和社会氛围引导社会成员树立并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定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如何在我们党治国理政的过程中实现法治与德治既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又相互协调、相辅相成,是法哲学研究的一项重大课题。

  深入研究和处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辩证关系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目标,而法治建设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保障。在法治建设实践中,长期存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哪个更重要、二者能否兼得、怎样实现统一等问题的讨论。这些同样是深化法哲学研究需要面对的重大课题。在现实中,无论是“实体优先论”还是“程序优先论”,都有一定的片面性。正确认识和处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需要科学运用辩证思维。

  司法公正作为法治的内在要求,是司法制度存在的前提和具有权威性的基础,它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二者并没有得到同等重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没有得到兼顾的问题。而以辩证思维来看,二者是辩证统一、不可或缺的。从本质上说,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都是司法公正的具体表征,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实体公正更多体现了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而程序公正更多关注司法公正的实现机制和路径。但正所谓“理想的正义是形式要素和实体要素之和”,因此在二者关系上采取“非此即彼”的态度是片面的。同时应看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动态的统一。一切司法活动都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法治原则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辩证统一的基础,二者的实现过程均不能突破法治底线。任何一名司法工作者都不能以追求实体公正为名而改变已确定的法律规则;同样,片面遵循程序优先而忽视个案中的实体公正,也是不应提倡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者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针对个案情况,在对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的追求上有所侧重,即在动态中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辩证统一。如何定位与规范这种自由裁量权,需要法哲学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深入研究。

  深入研究和处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辩证关系

  法学有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之分,它们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学学科体系。理论法学主要解释法现象的价值观与方法论问题,是由本体论、价值论、社会论、法治论、方法论等组成的科学体系,包括法理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等。应用法学主要解释各个具体法律部门中的法现象,是由特定主体适用法律的方法、技术、原则以及规律组成的学科体系,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和经济法学等。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共同服务于法学发展。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是法哲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在具体实践中,虽然我国一直强调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应用相结合,但“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技能”的现象依然存在。究其根源,主要是没有以辩证思维来看待和处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关系。

  法学的发展是从理论法学到应用法学、再从应用法学到理论法学的过程,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一方面,理论法学为应用法学提供理论依据、理论指导、体系范式,为法律的应用提供智力支持,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方向性指引。例如,如果立法者不能深刻理解法律规范的合理结构、立法的一般技术、法律的价值追求,就不可能有良法的产生;如果执法者不能很好理解和体现法律的原则、精神和价值,就不可能运用好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应用法学能为理论法学提供宝贵的实证研究素材,助力理论法学的发展和完善,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学理支撑。法哲学研究应坚持理论与实践有机统一,探析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有效机制。

作者:段海峰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