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发文优化用地政策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

08.02.2017  22:33

  “完善开发区土地利用机制,对发展较好、用地集约的开发区,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给予适度倾斜。稳步有序推进开发区设立、扩区和升级工作,原则上每个县(市、区)的开发区不超过1家。”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

  在优化开发区土地利用政策方面,《意见》提出,适应开发区转型升级需要,加强开发区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保障,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适当增加生活性服务业用地供给。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

  《意见》要求,各类开发区用地均须纳入所在市、县用地统一供应管理,并依据开发区用地和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用地结构。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制度和用地标准、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推动开发区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从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的管控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加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意见》强调,完善开发区审批程序和公告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定期修订全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名称、面积、主导产业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建立开发区动态管理机制。开发区考核结果要与奖惩措施挂钩,对考核结果好的开发区优先考虑扩区、升级,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开发区,要限制新增土地指标,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特别是长期圈占土地、开发程度低的开发区,要核减面积或予以降级、撤销,不允许纳入全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

  据悉,此前国土资源部开展了全国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更新评价工作,结果显示:472个国家级开发区中,综合容积率最低的仅为0.08;少数开发区仍存在土地闲置和粗放利用的现象,472个国家级开发区中,土地闲置率超过1%的有10个、占2.12%。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实施,将发挥政策杠杆的激励作用,支持新产业用地,切实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势必将极大促进开发区的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有力推进开发区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