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土地“变脸”租赁协议成废纸 双方各担责

11.11.2014  19:52

  中新浙江网11月11日电(见习记者张骏实习生邵晓鹏通讯员马羚黄银霞)2008年1月,王某承租林某的12.1亩土地,租期为10年,而承租用途为“办厂使用”,但2013年9月,王某租用的土地被征用,提出林某应返还部分租金,双方还闹上了法庭,近日,浙江湖州安吉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双方签定的《土地租赁协议书》无效,判决林某返还原告王某租金三万余元,并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2008年1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签下一份《土地租赁协议书》,当时双方约定王某承租林某的12.1亩土地,租金共16万元,租期为10年,2018年1月31日到期,而承租用途为“办厂使用”。不久后,王某便向林某交付了16万元租金。  

  然而,2013年9月,因建设需要,王某租用的土地被征用,他拿到了130万元补偿款,今年3月底,王某进行腾空搬迁,目前厂房已被拆除。  

  2014年5月30日,王某提出退还部分租金,理由是此前建造的厂房已被拆迁,无法再继续租用林某的土地,认为土地未使用年限的那一部分租金就该退还给自己,大概有6万余元。  

  但林某却认为,厂房被拆迁,租赁合同也就跟着终止,剩余的租金不该退还,反而是如今的土地遭到毁坏,作为租客王某有责任对土地进行恢复原状,并且还得赔偿其相应损失。  

  为此双方各执一词,矛盾由此产生,多次协商无果便闹上了法庭。  

  日前,安吉法院受理了这一案,承办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本案中林某的土地其实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按照规定土地的使用方必须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来使用土地,如果更改用途须经审批。  

  然而在2008年时,王某和林某两人在未经过审批的情形下,就让农用土地“变了脸”,私自约定了土地租用后的用途,将农用土地改为办厂所用,这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为此而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也就成了一张废纸。  “

  租赁协议一旦无效之后,从中所取得的财产就应当返还。也就是说王某应该把土地使用权返还给林某,而林某收取的租金也该还给王某。而且在这件事中有过错的一方还得赔偿对方的损失,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那就得各自承担责任。”承办法官对该案分析道。  

  最终,安吉法院认定,双方签定的《土地租赁协议书》无效,判决林某返还原告王某租金三万余元,并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