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五种情形将严厉追究赔偿责任

16.10.2018  09:01

近日,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简称《方案》)提出,2018年,在全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9年,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资金管理制度,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探索与实践。2020年,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确定,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全省生态保护红线陆域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其他相关费用。  

  《方案》提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省政府及各市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域内跨市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管辖。市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由各市政府管辖。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发现有涉嫌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应立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确定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损害程度,形成调查报告及鉴定评估报告。     

  《方案》确定,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

来源:2018年10月15日《中国自然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