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20.01.2017  16:04

 2016年12月,丽水市委办、市府办印发了《丽水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这是丽水市委关于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保障体系工作中,继开展乡镇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试点、试编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后的又一重要举措。

细则》明确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细则》细化了31种责任追究情形。其中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论需追究责任的等11种情形,应当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等6种情形,应当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制定的规定或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等9种情形,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指使、授意或放任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调查和监测数据的等5种情形,应当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责任。

细则》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轮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追责方式有: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细则》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统计、司法、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