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为药品采购建诚信档案
本报讯 (记者 方剑平 特约记者 王 耀 )近日,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出台《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明确19种失信行为。
《办法》确定,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有8种:不参加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或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选购药品的;提供虚假药品采购历史信息或采购信息与实际采购不符的;不执行药品集中采购或医疗机构联合体带量议价采购中标(成交)价,进行药品私下交易的;不按规定同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或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有11种: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虚报瞒报中标(成交)价格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采取串通报价、操纵价格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或以非法促销、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或中标后1年内不能保证供应,独家中标或最低价中标后以成本倒挂等理由不保证供应,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布药品中标(成交)结果后,在规定期限内不建立配送关系、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或撤标,不履行有关合同义务的;在采购周期内,擅自配送非中标药品,或与医疗机构串通配送同通用名非平台挂网药品的。
《办法》明确,医疗机构根据积分排名,适度扣减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运转经费或在机构评审时减分。同一中标品规3次积分低于60分者,取消该品规挂网资格。企业总积分两次低于60分者,该企业纳入黑名单,并不得参与下一轮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同一配送企业有3次不良记录或通报批评、警告、不良记录之和大于等于10次者,取消该企业在甘肃省的配送资格,两年内不允许参与配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