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开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专题学习讨论会

27.03.2015  21:16

自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时隔十余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于今年3月份正式实施,引起了业内人士的普遍关注。日前,瑞安市财政局与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就本实施条例的内容和实际操作方面进行了集中学习讨论。

本条例是《政府采购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极大地提高了《政府采购法》的执行力和约束力。一方面,本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何谓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工程,就上述定义作了明确解释和划定了适用范畴,对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的利害关系、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需提交的材料、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情形、重大违法记录类型、罚款数额等也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和扩充。另一方面,本条例更加完善了政府采购程序。条例规定,各采购机构要统一招标文本,对采购文件中的预算金额、保证金提交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公告发布内容等做了进一步规定。同时,条例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新增了政府采购合同如何公告、供应商依法询问如何回复等条款。

在本次的讨论会上,与会代表从目前操作实际出发,就《条例》各项条款进行逐一讨论、交流经验并发表意见,初步明确了采购程序的改进内容,就公告的发布内容也做了进一步的完善。新《条例》的出台实施,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地推进了政府采购工作机制,有力推动了我市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政府采购各方人员在学习新《条例》的同时,更要遵守法律法规,让条例内容真正落到实处,让权利运行更加规范和阳光!(作者单位: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