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 审判权“收放之间”的最佳平衡点

31.05.2016  05:46

  访谈对象: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院长 鞠海亭

  对话背景

    瑞安地处东南沿海之滨,共辖九镇十二街道二乡,总人口178万,素有“理学名邦”“东南小邹鲁”之美称。作为全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和全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改革试点要求,扎实开展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努力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

    法周刊:鞠院长,瑞安法院如何推进两个试点的衔接?

    鞠海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我院开展全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后,我们随即着手推进审判组织重构、主审法官选任、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梳理等多项工作,形成了一套运行流畅、符合司法实践和改革需求的审判权运行机制。

    2015年7月,我院被确定为浙江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后,实施方案随改革要求不断深化,人员分类管理逐步完善,努力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期间,我院分批共选任74名主审法官,在各业务庭内组建了44支由主审法官、普通法官、书记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全省试点法院首批员额法官遴选工作启动后,我院对主审法官办案情况进行考核摸底,并按照有关要求重新遴选66名员额法官,8名主审法官因岗位、年龄不符合入额要求而暂未入选,部分员额法官自愿退出遴选,9名原非主审法官通过遴选成为员额法官,其中35周岁以下占到了16.67%,杜绝了论资排辈现象。同时,严格按照规定,原先在综合部门和执行部门工作的员额法官,统一调整至审判业务庭,其原有行政职务不予保留。 

    同时,审判权逐级下放,赋予主审法官对一般案件裁判、签发权,减少对员额法官、合议庭办案的行政干预,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法周刊:人员分类管理作为改革重点之一,瑞安法院怎样保障改革过渡期间审判工作有序开展的?

    鞠海亭:此次改革的力度是空前的,涉及的内容涵盖方方面面,干警思想出现波动也很正常。但我院改革较早,已经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时奠定了扎实的基础。2014年,我院便已开始推行院庭长带头办案制度,为改革后院领导回归审判一线,打下了坚实基础。为此,我院在司法体制改革启动后,主要的工作就是分类定岗。员额法官通过既定程序遴选,然后根据工作量分配到各条线,再将未入额的助理审判员调配给各庭继续办理简单案件,减轻员额法官的负担,也让助理审判员接受更多的锻炼,积累审判经验。

    此外,我院预留了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数8%(15人)的法官员额,并规定助理审判员入额比例最终应达到员额法官的10%左右,给年轻的法官留下希望和动力,避免因改革带来思想波动。

    “放权”和“明责”比肩而行

    法周刊:在构建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方面,瑞安法院有哪些做法?

    鞠海亭:我院构建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方式,主要是围绕“放权”和“明责”两个方面展开,规范“两权”行使,明确办案责任。

    一是以“去行政化”为目标,对“两权”进行重新梳理。我院以“去行政化”为目标,致力于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合理化,出台了《院庭长审判管理职责规定》和《主审法官权力清单》。赋予主审法官独立决定承办案件审理中的程序事项和流程安排、独立决定承办案件的实体处理、签发法律文书,以及独立行使除法定专属院、庭长审判管理权以外的权力事项。主审法官还对审判团队享有奖惩建议权,对团队中的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实绩、理论水平、职业操守进行评价,并向政治处提出团队成员的奖惩、晋升建议。

    同时,也明确了院、庭长审判管理的职权范围,规定院、庭长对个案进行监督、指导均以主审法官会议、专业法官联席会议、审判委员会等平台化、组织化的方式进行。院、庭长认为个案需要提交上述会议讨论的,要说明理由。院、庭长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和建议要记入会议记录并归卷或留存,做到全程留痕。另外,我院完善了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限缩讨论案件范围,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外,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是以严格司法责任为手段,打造专业化、职业化干警队伍。我院坚持“正向鼓励,反向约束”的方式,打造素质过硬的队伍。一方面,对现有人员实行分级、分类、定期岗位培训,加强干警履职能力和道德素质,注重培育专家型法官,打造专业化审判队伍。另一方面,明确错案认定标准和办案人员责任。出台《案件差错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详细列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案件处理结论错误等7类实体方面,以及未依法执行回避制度等13类程序方面的错误情形。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因实体或程序方面被认定为差错的,应结合案件原合议庭成员的法官工作职责、过错程度、对差错所起作用的大小等因素按比例承担责任。

    放权审判与监督指导“两条腿”走路

    法周刊:你院在改革过程中是如何保障案件裁判质量,落实司法责任的?

    鞠海亭:权力和责任是互相对应和统一的,改革应当处理好放权审判与监督指导的关系,坚持“两条腿”走路,不可偏废。

    我院通过制度规范的形式,全面下放办案权限,赋予了法官排除非法干预权,对任何非法干涉办案活动的行为,都有权抵制。

    而在取消院、庭长事前审签的同时,我院进一步加强了案件的事后监督。如发改案件评析,案件经发改后经办法官要在一个月内先行复查,并出具情况总结,审管再办根据发改情况和总结情况进行初步评查,并按程序提交审委会讨论,每季度定期发布通报说明;裁判文书评查,对员额法官或原主审法官,定期每人抽查两个案件,进行分析总结;第三方评查,由政法委牵头,引入第三方单位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