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29.07.2015  11:51
              一是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可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政府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以及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是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于制定一般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且须经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制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并按照《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的通知》要求,报送县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三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和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后,制定机关应就实施情况适时开展评估工作。对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后评估,由文件起草单位或主要执行单位负责,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县政府提出完善制度、改进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对载明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组织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及时修改完善后重新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