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盐商状告浙江盐务局“垄断”经营败诉 盐商称仍将上诉
浙江在线杭州11月13日讯(浙江在线首席记者/施宇翔 马丽红 通讯员/尚法 首席编辑/赵洁) 几个月前,温州盐商老徐从公司温州总部调拨87吨腌制盐到玉环分公司时,被台州当地盐务局查扣,老徐公司两名员工还因涉嫌非法经营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老徐不服,认为自己所经营的腌制盐不同于食盐,不列入国家年度盐产品指令性计划;另外,老徐多次向省盐务局申请办理食盐运输许可证,却一直被对方驳回不予办理,老徐认为,盐务局此举有“垄断”经营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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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2日,老徐一纸诉状将浙江省盐务局告上法庭。近日,该案也进行了一审宣判,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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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商:盐务局一直不给办运输证
今年3月初,老徐的公司从山东采购了一批腌制盐,后经浙江省盐务局盐业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这批盐符合质量标准。3月25日,该企业调运了一部分盐从温州总部运往台州玉环分公司。
4月8日,当地盐务局在突击执法时,没收了老徐玉环公司库存的87.1吨腌制盐,同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4月20日,老徐公司玉环分公司2名员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取保候审。
对于盐务局“违法购销腌制盐”的处罚理由,老徐觉得挺冤枉,因为经省盐务局盐业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他从山东购进的这批腌制盐完全符合质量标准。
但台州当地盐务局表示,即使老徐这批腌制盐检测合格,也不合法,因为老徐公司已经涉嫌跨区域用盐。按照《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未经省盐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省外购销食盐、其他用盐。
在之前的庭审中,老徐表示从今年3月份起,自己就多次向温州市和浙江省盐务局提出办理食盐运输许可证的申请。直到5月20日,省盐务局才作出《食盐专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至于为何不给老徐发食盐运输许可证,省盐务局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里提到,经审查,老徐公司作为食盐零售企业,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小包装食盐,无需跨省或省内跨设区市运输办理食盐。
法院最终认定盐务局胜诉
温州盐商表示仍将上诉
食盐是否包括腌制盐?省盐务局不给老徐公司发放腌制盐运输许可证的行为是否合法?
在9月2日的法庭上,老徐和省盐务局围绕两大焦点展开了辩论。
不过,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也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认定。
首先,法院认为此案所涉腌制盐系属食盐。《食盐专营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法院认为,原告老徐陈述其申请准运的腌制盐用于人畜食用的蔬菜水果的腌制加工,符合上述关于食盐及其用途的规定。而老徐所主张的该腌制盐用于果蔬“加工”而非“制作”,属农业用盐而非食盐,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盐务局不给老徐公司发放腌制盐运输许可证的行为,法院认为,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被告浙江省盐务局作为省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对本省食盐运输负有核查许可职能,其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法院认为,原告系食盐零售企业,省盐务局作出以“(原告)无需跨省或省内跨设区市运输食盐”为由对其食盐运输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没有不当之处。
由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老徐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样的判罚,老徐表示自己将会上诉,老徐称,这个官司如果不打明白,以后不但公司经营会被认为是违法,他手下的员工还会因涉嫌犯罪被拘捕,所以自己一定要再讨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