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名“外嫁女”状告嵊州市政府
昨日上午,绍兴中院开庭审理了嵊州市三江街道桥南社区(原桥南村)周某等9人诉嵊州市政府房屋征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
去年3月,嵊州市三江街道桥南社区(原桥南村)开始城中村改造工作。据记者调查,在该区域的城中村改造补偿政策中,男女不同权现象较为突出(详见本报2015年12月24日报道《“外嫁女”拆迁补偿安置权益谁来保护?》)。周某等9人都是该村的“外嫁女”,自2015年10月起,她们数次与被告相关部门沟通,要求被告依法拆迁、依法单独立户给予补偿安置未果后,周某等9人将嵊州市人民政府起诉到绍兴中院,请求法院判令她们享有平等补偿权利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称,被告嵊州市人民政府下属的派出机构三江街道发布的有关桥南社区房屋征收三公告、三公示及一系列文件行为已经构成征收决定事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收涉案集体土地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再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嵊州市人民政府并无作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法定职权,被告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存在程序违法。
同时,对于《嵊州市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附件2《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安置人口的认定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认定的周某等户口在村里的“外嫁女”无法享有单独立户资格的情况,原告代理律师称,《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都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有着明确规定,征收补偿男女不同权,明显违背了现行法律法规,请求对该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
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截至签约补偿时,此案所涉及土地仍旧是集体土地,未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相关补偿也主要针对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依法应予以驳回。即使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三江街道办事处(城南新区管委会)也是根据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规定与原告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在此基础上拆除原告房屋、支付补偿款,其行为并无违法和不当。
对于《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安置人口的认定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周某等9人的户口虽然还在本村(社区),但已经外嫁,于是将其安置人口列入父母或者兄弟姐妹户计算,并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获得的安置补偿款也一并计算在相应的安置补偿协议中。
庭审结束后,鉴于原、被告双方并无调解可能,合议庭决定择期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