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逐年激增

09.12.2014  11:30
判决案件中业主胜诉比例比较低 昨天,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在杭州萧山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状告萧山新白马公寓一业主,要求支付拖欠了近3年的物业费等费用。
  法庭经审理后当庭判决业主在10日内支付物业公司总计21279元。
  宣判后,萧山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2010年至2013年物业纠纷的审判情况进行了通报。
  据统计,萧山法院审理的涉及物业服务纠纷案件,收、结案件数量呈逐年爆发式增长态势,2012年度收案562件,结案445件;2013年度收案1092件,结案1088件。其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像上述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3年甚至占到收案的99%。这些案子大多以调解结案,而在判决的案子中,业主绝对胜诉的比例比较低。
  这些案件的业主抗辩理由以物业服务不到位居多。比如上述案件,业主姚女士说,物业费她会交,但希望物业能提升服务质量,她讲到了几种情况,“鞋放门口被偷了3回,找物业,却被告知电梯里没有监控,找不到小偷”,还有“物业对车辆管理放松,外面的车子也可以自由进出地下车位,不仅占用业主车位,也不安全”等等。这也是姚女士一直拖着物业费不肯交的原因。
  “部分物业纠纷因业主维权产生,在业主的维权与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下降与报复中恶性循环,双方都面临更大的利益损失。”为解决这一难题,萧山法院法官建议,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给予业委会等管理团队一定的法律地位,确立业委会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无法律障碍。另外,还需进一步规范物业公司的诉前书面催缴工作。“应要求物业企业尽到书面催收义务,以在业委会成员、社区干部见证下直接上门催收或者以寄送催缴函、业主认可的电子送达方式催收为首要选择,务必以此进行充分沟通,听取业主合理想法。
  另外,在发生物业纠纷时,业委会也可以居中进行调解,这样有利于缓解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对立情绪,利于纠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