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代未成年子女签字有效吗?
导言
近些年来,关于开征遗产税的说法传得沸沸扬扬,父母为了规避将来可能产生的遗产税,常常会将房产等价值较高的资产登记在尚未成年的子女名下。在需要处置此类财产时,未成年人的父母又会想当然地认为,既然身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且此类财产本来就来源于父母或其他长辈,自然自己就有权处理,例如代签房产转让合同、抵押合同等。这样做既可以避税,又可以灵活处置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资产,看似百利而无一害。尽管子女尚未成年,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处置此类子女的个人资产时,仍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并非当然的享有任意处置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的权利。遇到此类问题,如何处理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们将通过以下一则案例为大家进行分析。
案 情
1998年,不满十周岁的A某和刚满十周岁的B某由其父母代他们两人在房产抵押合同上签章,将A某、B某名下的房产设定抵押。事后,抵押权人、A某、B某及其父母就抵押合同是否有效,A某、B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争议,诉讼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某、B某父母代签抵押合同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代理行为无效,A某、B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争议焦点
A某、B某父母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分析
《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结合本案案情及上述规定,A某应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某应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未成年的他们不可能对签订房屋抵押合同作出正确的意思表示,因为这种民事行为与他们当时的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A某和B某的父母代他们两人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给他们带来的后果是需要他们承担抵押风险,这显然不属于接受奖励、赠予等纯获利益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父母将A某、B某的房产设置抵押是为了逃避监管而利用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进行交易,本质是为了父母自己的利益而处分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所以其父母无权处理属于A某、B某的财产。《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A某、B某父母代签房产抵押合同的行为应属无权代理,该代理行为无效。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