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瓶送检 摇身一变成“报废瓶”

06.03.2015  12:35
 

明明是18年才到期的瓶子,怎么送去检测了一次就成报废瓶了呢?”近日,家住天台县三合镇的汤先生碰到了烦心事。

汤先生说,他家的煤气瓶是2010年购买的,钢瓶上标注的期限为2010年至2018年,因为到了4年的检测期限,故送到煤气站检测,没想到拿回来的钢瓶起始年限变成了2004年,摇身一变成了报废瓶。于是,汤先生找到煤气站的工作人员要求换回自己原来的煤气瓶,却遭到了工作人员的拒绝。煤气站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是将煤气瓶送到外地检测的,拿回的就是这个煤气瓶,没有调换过。眼看换不成,汤先生无奈之下拨打了12315寻求帮助。

接诉后,天台县消保委洪畴分会迅速组织工作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并查询了相关规定。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2000年12月31日以后,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年限限定为15年。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06)规定,“按GB5842-2006标准制造的钢瓶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该设计使用年限并非为钢瓶报废年限,钢瓶报废年限由检验评定确定。”目前两个规定都在执行,前者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年限限定为15年,是指煤气瓶实行强制报废的期限;而后者规定的8年使用年限是对产品质量的保证期限,非强制报废期限,如果煤气瓶在使用8年后经过检测合格则仍可继续使用。因此汤先生换回的虽然不是报废瓶,但是已过保证期限。

经过一番调解后,煤气站同意为汤先生更换与原来期限相同的煤气瓶,汤先生表示满意。天台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及煤气站经营者,在煤气瓶送检时最好进行拍照留存,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据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