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炒股30万变2万
小谢和小赖是大学同学。小赖毕业后在一家证券公司上过班,对投资理财有一定经验。小谢的母亲赵某见身边人炒股赚到钱,心里也痒痒的,听说儿子同学懂炒股,与儿子商量后,决定找小赖帮忙,委托他为自己炒股理财。
2010年初,赵某开立股票账户投入30万元。小赖说他的一个朋友水平更好,就让朋友帮赵某打理股票账户,赵某表示同意,并与小赖的朋友口头约定利益由赵某得七成,小赖的朋友拿三成。
到当年下半年,小谢告诉小赖:“你的朋友帮我家炒股已亏掉10多万元,账户余额只剩下16万多元了。”小赖决定自己亲自操盘。
小赖操盘后,赵某的账户逐渐扭亏为盈,最高峰时账户余额达到30万元左右,完全回本。
因为小赖“成功”的经历,小谢信任有加,自己基本不去查看账户的情况。但小赖终究没躲过“熊市”影响,而且此后运气变得特别不好,买什么股都是下跌。
2013年1月,赵某去证券公司查自己的账户,发现账户余额竟然只剩下3万元。赵某无法接受这个现实,遂找小赖“讨要说法”,“虽然这几年整个股票行情不好,但周围的朋友一般也就亏一半左右,而我的账户亏损成这个惨状,小赖你没有尽到合理管理义务,要承担一半的损失。”
经“谈判”,最后小赖向赵某出具一份欠条,承诺“到2015年2月1日,若赵某账户余额达不到16万元,剩下的差额由小赖支付”。
但到了2015年1月底,赵某查询账户余额,发现仍只有2万余元。打电话给小赖,小赖也不再接听她的电话,遂向建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赖支付差额款13.8万元。
法庭上,小赖说,当时因为小谢母亲赵某情绪极度不稳定,声称要自杀,故小谢做其工作,说先出张欠条安抚一下母亲,以后不会真的让其承担责任。“所以我当时认为这事能够到此为止,之后基本没再去帮赵某的账户进行买进卖出的操作。”而且,小赖辩称:“我为赵某炒股是无偿的。”
最终,经法官调解,小赖同意支付赵某赔偿款7万元。
■法官说法■
小赖接受赵某的委托为其炒股,双方之间成立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在发生巨额亏损后,小赖向赵某出具欠条(实为承诺书),小赖作为完成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小赖称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说法不能成立。
但从欠条的内容上来看,小赖承诺“到2015年2月1日,若赵某账户余额达不到16万元,剩下的差额由其支付”,该约定与对所造成的亏损如何分担的约定有所区别,与保证未来盈利而不亏损的约定无异,实际上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这种将全部的投资亏损风险约定由受托人承担的约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系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