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瑞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准予行政许可

28.05.2015  00:32
单位名称/申请人: 宁波瑞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负责人: 张闻           你(单位)于 2014年11月11日提出的Ⅱ类医疗器械许可事项变更行政许可(受理号:械受201405613)申请, 经本局依法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许可。 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同意执行标准及编号由5.1.4.1型式检验:采用比对试验,相关系数r2≥0.95, 浓度点相对偏差在±15%范围内。6.1.4.1型式检验: 参照EP9 A2的方法,用不少于40个在检测浓度范围内不同浓度的人源样品,以企业指定的分析系统作为比对方法,每份样品按待测试剂(盒)操作方法及比对方法分别检测。用线性回归方法计算两组结果的相关系数(r)及浓度点的相对偏差。准确度应符合5.1.4.1要求。 变为2.1.4.1型式检验:采用比对试验,相关系数r2≥0.95, 浓度点在5.17 mmol/L时,相对偏差在±15%范围内。3.1.4.1型式检验: 参照EP9 A2的方法,用不少于40个在检测浓度范围内不同浓度的人源样品,以企业指定的分析系统作为比对方法,每份样品按待测试剂(盒)操作方法及比对方法分别检测。用线性回归方法计算两组结果的相关系数(r)及浓度点(5.17 mmol/L)的相对偏差。准确度应符合2.1.4.1要求。 。 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