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通报首例汽车销售“退一赔三”案

27.06.2016  22:36
  本报讯   5月31日,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和衡阳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举行新闻通报会,通报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全省首例汽车销售“退一赔三”案。常宁市消费者廖先生诉汽车经销商天禧公司涉嫌欺诈,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驳回销售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汽车经销商天禧公司涉嫌欺诈,被判向市民廖先生退还购车款13.19万元及各项税费,同时还须另赔偿3倍购车款39.57万元。
  2015年2月,廖先生与常宁市动力快车公司(天禧公司的代理商)签订购车合同,以13.19万元价格购买一辆长安福特新福克斯轿车。天禧公司系衡阳地区该型号轿车唯一合法供应商,天禧公司向廖先生开具了发票。
  同年4月19日,廖先生在做汽车美容时,美容技术人员发现车辆前保险杠有明显的油漆修复痕迹,问廖先生是否喷过漆。廖先生非常惊讶,刚买的新车怎么会喷过漆?廖先生意识到,自己买到了有质量瑕疵的修复车。他向动力快车公司和天禧公司反映,对方未予理睬。
  随后,廖先生投诉到常宁市消委会。在几次调解不成功后,常宁市消委会建议廖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5月12日,廖先生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衡阳、常宁两级消委会全程关注审判的进展过程,成为消费者的坚强后盾。
  同年12月15日,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天禧公司将事故车辆当新车卖给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依据新《消法》有关规定,判决天禧公司退还购车款13.19万元,并按“1+3”赔偿39.57万元。天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25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湖南省消委会秘书处负责人呼吁广大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切实担当起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树立“消费者优先”理念,倾听消费者声音,重视消费者诉求,满足消费者需要,自觉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