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制度创新护航非遗传承
编者按:2014年对于湖北非遗保护工作来说,是厚积薄发的一年。5月,16个非遗项目和传承人走出国门,亮相莫斯科;9月,恩施州和长阳、五峰两县联合设立的“武陵山区(鄂西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正式被文化部批准成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10月,第四批国家级非遗保护项目公示名单公布,湖北19个项目20个保护单位入选……近年来,湖北非遗保护工作法制化、常态化、标准化建设成果明显,生产性保护作出了多项新探索。
在长阳县,一个县级非遗保护条例在2006年便已施行。
在黄冈市,一个非遗保护工作受“怠慢”的报告在2010年惊动了市人大。
在恩施州,一名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一名律师分别于2013年和2014年被非遗中心聘用……
一个个案例,见证了湖北非遗保护工作者在制度层面进行的探索。
“当时非遗还是个新概念,县里基于本地情况,设立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中心主任张颖辉说,这个条例使长阳的非遗保护工作很早就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2006年6月10日开始实施的全国首个县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从口述文学、传统音乐等9个方面阐述了法律所保护的民间艺术形式,并从成立保护机构、落实保护经费、制定保护措施、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位于鄂西南山区、清江中下游,曾被授予“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全国文化先进县”称号。长阳县非遗保护工作能取得成绩,张颖辉认为,一方面是较早出台了相关保护条例,有了法规和制度方面的保障,有了专设的保护机构和人员;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县里一把手的大力支持。
与长阳县不同,黄冈市的非遗保护工作在起步之初曾被许多区县“怠慢”。
2009年下半年,黄冈市非遗中心办公室主任胡可益与同事对全市非遗工作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部分区县对非遗保护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存在没有设置专门机构、没有配备专职人员、没有专项工作经费等问题。“基层非遗工作仅靠上级文化部门督促,很难有效推进。” 胡可益说,为了让区县政府重视非遗工作,黄冈市非遗中心向黄冈市人大寻求支援。
2010年,黄冈市人大专门派出3个调研组,分赴各区县调研。胡可益回忆,调研组在了解基层非遗工作的情况后开始“现场办公”,督促区县一把手解决实际问题,并让区县一把手现场签订履行协议。不仅如此,黄冈市人大还在当年11月通过了《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决议》。
“决议的出台让区县非遗工作中的部分问题很快得到解决。一方面,经费、硬件、人员配备得到改善;另一方面,提高了其他部门和机构对非遗的关注度,比如当年的市政协会议关于加强非遗保护的协议就有3个。” 胡可益说。
除了寻求“外援”,黄冈市文化局也将非遗保护工作纳入区县文化局长的年终考核,以此鞭策各区县文化部门负责人加强非遗保护工作。胡可益介绍,2010年初创至今,该考核已形成相对固定的模式,包括项目申报和评级状况、项目保护及传承成果、经费落实情况等指标,非遗保护工作的分值占区县文化局长年终考核总分值的15%。
在恩施,8岁入行撒叶儿嗬,后来成为湖北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谭学聪,如今身份已从民间艺人转变为非遗保护工作者。
2013年3月,谭学聪凭借“人才引进”方式成为恩施市非遗保护传承展演中心的一员。恩施市非遗保护传承展演中心主任覃涛介绍,将谭学聪引入中心是为充实非遗保护工作队伍,谭学聪将作为教师向青年演员教授撒叶儿嗬、薅草锣鼓、恩施山民歌等非遗项目,助力非遗项目传承。面对自己角色的转变,谭学聪感慨颇深:“初学它仅是为爱好,后来变成了谋生的手段,现在成为传承人和非遗保护工作者,更多的是责任和义务。”
签约律师也是恩施非遗保护工作的创新之处。近年来,一些非遗工作中的纠纷让覃涛和同事们极为困惑,比如版权问题、传承人推荐工作中存在的矛盾等。覃涛举例说,一位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不久前去世,恩施市非遗保护传承展演中心想推荐其徒弟成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但其师母却否认有这位徒弟,传承人推荐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后来,中心搜集了证明师徒关系的文字及影像材料,并请律师结合相关法律出面调解,事情才得以解决。
鉴于此,恩施市非遗保护传承展演中心今年8月正式聘请专职律师。覃涛认为,律师的参与将有助于化解非遗保护工作中已经出现或潜在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