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游客到宁波旅游不听劝阻下海溺亡
江苏一名游客到宁波某景区旅游,在景区工作人员已告知“受台风天气影响,风浪较大,禁止游泳”的情况下,仍然下海游泳,结果不幸溺亡。为此家属将景区经营单位告上法庭,认为景区缺乏安全保障基本条件,安全警示义务不到位,救援工作不及时等,要求景区赔偿百万余元。这种情况下,景区要赔吗?此案经过两审,近日宁波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游客不听劝阻下水出意外
游客姓田(化名),2015年8月,他参加了一场亲友在朋友圈发起的旅游活动。旅行的地点是宁波的一处海岛,费用AA制。
去的路上大家还是挺开心的,唯一有点担心的是,出发前第15号台风“天鹅”在太平洋生成,有可能会影响东南沿海。
到了景区,领队买票时被景区工作人员告知,这两天受台风天气影响,“景区外沙滩风浪较大,禁止下海游泳,如有不听景区管理人员劝导者后果自负”,为了确保游客知晓,景区还提供了一份打印该内容的通知,要求他们签字。在这份通知上,领队填上了40个人的手机和身份证号码后,签字并按了手印。
一行人随后进入景区,陆续来到沙滩活动区游玩。这天海上风浪较大,活动区内约有二三百个游客,还有工作人员在巡逻。沙滩的入口处,景区设立了《游泳须知》、《沙滩活动须知》等安全事项告知牌,告知游客此处海域属外海,水比较深,游泳时请注意安全,要求游客听从工作人员安排,穿好救生衣等。
虽然当天景区禁止游泳,但下海的游客还是不少,甚至还有游客因游泳遭劝阻,和工作人员发生了争执。
田某和团队里的几名水性较好的亲友走到了沙滩右侧区域下海,游着游着就离岸边越来越远。期间,田某突然出现体力不支的情况,一起下海的几个人赶紧回游求助,但就在团友回游寻找救援期间,田某溺水。后来田某被一艘救生摩托艇打捞起来,但为时已晚,田某已经死亡。
亲属告景区索赔百万余元
田某身亡后,他的父母妻女悲痛万分,认为景区的海滨游泳场所不具备经营资质,不符合国家对体育场所的相关强制性规定,且景区内缺乏安全保障基本条件,安全警示义务不到位,禁止游泳却放任游客游泳,救援工作不及时,致使田某死亡,景区应承担全部责任。
但景区的经营单位却称,救生摩托艇将田某打捞起来的区域在安全区域以外,他们事前、事中均已尽到提醒警示义务,展开救援亦及时,整个安全保障工作到位,田某作为游泳爱好者,不顾提醒警示脱离安全区域游泳,是此次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景区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相持不下,同年9月,田某的家人将景区的经营单位告上法庭,索赔百万余元。
去年象山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景区经营者对游客负有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当天海上风浪较大,景区虽然对禁止游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告知、警示义务,但亦应该预见此时下海游泳的危险性,当田某等游客违规下海游泳后,工作人员并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存在一定放任行为,故景区在合理限度安全保障方面,对事故发生仍应负一定责任。综合考量,法院确定景区对事故发生承担15%的责任,应赔偿田某家人14万余元,此外还须赔偿田某家人精神抚慰金1.5万元。
法院:主要责任在游客自身
一审判决后,田某家人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他们全部的诉讼请求。但景区经营单位称,田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景区本不应当承担责任,考虑到事故发生在景区,他们从人道救助的角度才选择不上诉。
此案经过二审,宁波中院认为,在这次事故中,田某错误地估计了本人的身体状况、游泳能力和当地的水文、气象条件,导致其下海游泳后发生险情,是其身亡的主要原因;景区经营者虽在售票时进行了禁止下海游泳的告知,景区亦有游泳安全告示和工作人员巡逻,但对田某等人违反禁令下海游泳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是造成田某溺亡的次要原因。原审法院据此判定由田某本人对事故承担85%的责任,景区经营者承担15%的责任,同时赔偿1.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合法合理,并无不当,判决驳回田某家人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