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立人集团特大非法吸存案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由被告人董顺生、章晓晓等人于1998年创办。1998年始,为解决资金问题,立人教育集团经董事长兼总经理董顺生决定,并在被告人夏尉兰、章晓晓、蔡大琴、梅菊、夏克定、周静晓等具体实施下,以投资办学及在外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等为名,通过支付高额利息回报等方式,先后在泰顺本地设立育才高级中学董事会筹建处、由“育才”冠名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餐饮中心和夏尉兰、章晓晓、蔡大琴个人名义的9个融资平台,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还在外地设立内蒙古哈拉沟煤矿、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国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建宏煤业有限公司、河北三河皇丰广益投资有限公司等5个融资平台,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至2011年10月31日,温州立人教育集团等合计吸收存款未归还金额计49.86多亿元,已支付利息、分红等计28.22多亿元。其中由夏尉兰在董事会、夏尉兰平台和董事会筹建处任职期间向社会吸收存款的期末未归还余额计11.92多亿元。章晓晓在董事会和章晓晓平台任职期间向社会吸收存款的期末未归还余额计10.53多亿元。蔡大琴在董事会、蔡大琴平台和董事会筹建处任职期间向社会吸收存款的期末未归还余额计9.73多亿元。梅菊在育才高级中学任职期间向社会吸收存款的期末未归还余额计2.78多亿元。夏克定在兼任育才初级中学校长时,向教职工介绍、宣传立人教育集团投资内蒙古煤矿项目,帮助育才初级中学平台吸收存款的期末未归还余额计870万元。周静晓等人管理的立人教育集团下属子公司——佰泰公司、淮安国康公司平台向社会吸收存款的期末未归还余额合计4.26多亿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立人教育集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董顺生、夏尉兰、章晓晓、蔡大琴、周静晓、梅菊、夏克定为该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单位及个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夏克定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周静晓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单位立人教育集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董顺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夏尉兰、章晓晓、蔡大琴、周静晓、梅菊、夏克定六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20万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被告单位立人教育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