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

23.07.2018  19:15

楠溪江风景名胜区基本情况


  楠溪江风景名胜区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北部的永嘉县境内,是1988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面积670.76平方公里,分为大楠溪、大若岩、石桅岩、四海山、太平岩、岩坦溪、源头、珍溪八大景区。
   自然特色
  楠溪江以典型的火山岩地貌、完整的楠溪江水系为自然景观资源主体,表现出“水美、岩奇、瀑多、林秀、村古”的山水田园特色,是中国古代耕读社会传统生活方式与山水审美文化完美结合的产物。风景区位于楠溪江水系上、中游流域,属典型的中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植物树种多样,生态与环境状况优良。
   文化特色
  楠溪江流域历史文化底蕴深厚,保存有价值较高的古村落民居和文物古迹。楠溪江畔有数百个古村落,至今留存着新石器时代的文化遗址与两汉两晋时期的瓯窑遗址,唐宋元明清历代的古塔、桥梁、路亭、牌楼;保存着以“七星八斗”、“文房四宝”、琴山丽水、千年莲花以及阴阳风水构思而建的古村落等。
   社会经济
  楠溪江风景区自开放以来,已累计接待游客约5500万人次。其中,2017年接待游客984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109亿元,风景区门票收入5664万元。为推动永嘉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山区群众增收致富做出了重要贡献。


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如何保护管理楠溪江?温州市社会各界多年来积极呼吁对楠溪江保护管理进行立法。2018年4月,《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被列入温州市人大、温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永嘉县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了《温州市楠溪江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分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根据征求意见稿,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包括楠溪江干流及主要支流的集雨面积区域,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其中核心保护区包括楠溪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楠溪江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以及楠溪江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其他核心保护区域;重点保护区包括核心保护区以外的楠溪江风景名胜区,以及楠溪江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一般保护区包括楠溪江保护区内除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之外的区域。
  温州市楠溪江风景旅游管委会是楠溪江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楠溪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楠溪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项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流域污染源治理项目等7个方面。
   明确多项禁止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已建成的排污口可以通过两岸总管截污排放到保护区外进行处理,或者采取新技术新工艺净化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II类水标准后排放。
  滩林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水环境保护、风景名胜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盗伐、滥伐滩林;取土、采砂、采石等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迁移前款规定的大树大苗,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大树大苗除外。因景点建设、林地改造等特殊原因确需砍伐或迁移的,应当经永嘉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楠溪江河道内禁止采砂、采石、采运景观石,但因防洪、景观设计等确实需要疏浚的除外。
  禁止在楠溪江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范围内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餐盒、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物品。
  禁止在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驾驶摩托艇、动力竹筏等各类机动工具,但依法执行公务的除外。
  随意丢弃塑料袋、易拉罐、餐盒等垃圾,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搭建帐篷野营,在非烧烤区域进行野外烧烤和野炊等行为也被列入楠溪江保护区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建立健全楠溪江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温州市人民政府和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或者分担。资金来源包括每年温州市财政预算和永嘉县安排用于楠溪江流域生态补偿的专项资金,楠溪江流域生态环境直接受益区的横向补偿资金,其他资金筹集渠道等三个渠道。
  生态补偿范围为对楠溪江流域所进行的森林涵养、生态农业、水环境恢复与保护、污染防治、水环境设施建设与运行、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补偿活动。(厅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供稿 编辑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