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06.04.2016 09:38
本文来源: 法制办
《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共分七章五十六条,对立法计划编制和法规草案起草、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地方立法范围方面,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此外,规定该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作为温州本土“立法法”、首部“自制”的重要程序法,《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是该市首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是经温州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省人大常委会近期将确定条例公布时间,条例公布之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获准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地方立法活动,为温州开展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立规矩、定制度。
为进一步细化温州地方立法的基础规范,温州市正制定配套制度,“辅助”温州“立法法”实施。上月,《温州市地方性法规提出和处理规则(试行)》经温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该规则对温州市地方性法规提出和处理程序作出更细致的规定。今年,温州市还将陆续建立系列配套制度、规范和办法,对法规案的论证、征求意见、起草、审议等过程进行具体规定,全力打造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先行、社会共同参与的立法机制。
今年的一类立法项目《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处于起草阶段,将争取在年内完稿审议,并报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温州市还将《温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作为今年预备项目,计划于本月起开展前期调研;《温州市雁荡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4个条例作为二类立法项目,计划今年着手立法准备工作。(温州市法制办供稿)
本文来源: 法制办
06.04.2016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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