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温州市安监局制定出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这是继去年6月该市率全省之先制定出台《温州市<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后,又一针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量体裁衣”式的自我约束。
据了解,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以来,由于配套规章政策制定相对滞后,尚无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致使基层安监执法人员在执行时无法准确把握。 为此,今年初开始,市安监局就酝酿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通过调研和分析不合法、不合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现象后,市安监局梳理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关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在权衡行业特点以及违法轻重基础上制订标准。经多方征求意见及专家论证,该《暂行标准》日前正式印发,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据悉,该标准对涉及违法条例的38种违法行为,细化出124种情形,并分别规定了具体的裁量标准。
市安监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暂行标准》细化了每一类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处罚依据和实施标准,为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和全面实施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奠定了基础,也为深化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综合整治提供了法律支撑。
根据市政府部署,今年3月1日至5月底,温州市要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深化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综合整治,重点对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油气输送管道、危化品生产等七个危险化学品领域进行全方位、立体式大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