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小驴友遇难索赔案画上句号

09.01.2015  11:13
二审撤销了一审的部分判决       苍南小驴友遇难索赔案(本网曾作报道)终于画上了句号。昨天,温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宣判。
  2013年6月,12岁男孩小温在穿越苍南莒溪大峡谷时神秘失踪。通过搜索,最终发现了他的遗骸。小温父母温某、陈某将同行的6名驴友徐甲、吴某、李某、徐乙、陆某、姜某告上法庭,索赔115万余元。
  苍南法院一审判决小温父母自行承担75%的责任; 最后和小温在一起的徐甲承担13%的责任,赔偿107519元;活动发起者吴某承担8%的责任,赔偿66165元;跟小温一起走水路的李某、徐乙各承担2%的责任,均赔偿16541元;吴某、李某及徐乙互负连带责任;陆某和姜某不承担责任。
  一审宣判后,李某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李某赔偿16541元”以及“李某履行对吴某、徐乙赔偿义务的连带责任”的判决。
  昨天,温州中院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中同行驴友的赔偿数额予以维持,但撤销对吴某、李某及徐乙互负连带责任的判决。
  温州中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是李某对小温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和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小温脱离母亲陈某的监护后,与徐甲、李某、吴某、徐乙4名成年人游泳穿越水库一同前行,4人对与小温穿越水库后同行并未提出异议。4名成年人对小温负有照管和保护的义务,李某等人在行进过程中偏离原定路线,与小温、徐甲走散,使小温、徐甲陷入更加危险的境地,构成由于疏忽大意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过失。
  李某等人在走散后采取的措施并不适当、充分,也不能阻断小温所处危险的扩大,因此,法院认为,李某等人对于小温最终死亡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审酌情判决李某承担2%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另外,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吴某、李某及徐乙互负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因此,二审判决将三人互负连带责任的判决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