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发布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1.04.2015  10:11
涉互联网的新型侵权纠纷值得关注   4月26日是第1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昨天,温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启动“知识产权保 护宣传周”活动。记者从会上了解到,2014年,温州全市法院共收各类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366 件。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961件,占所有案件的70.35%。 昨天,温州中院对外公布了2014年度温州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一些涉互联网的新型侵权纠 纷值得关注。

  网上支付小额会员费后下载图片使用也可能构成侵权

  看到网上有好看的图片,顺手“”到自己的电脑里,相信很多人都有这种习惯。但如果你在图片网络销售平台上下载图片,即便已向平台支付小额会员费,也有可能构成侵权。温州的杨某,就因此成了被告。
  杨某通过缴纳会员费注册成为昵图网的会员,并在支付一定“共享分”后,购买了一些图片。之后,杨某用这些图片制作成了宣传册,在第20届深圳国际玩具及礼品展上派发。
  原告上海富昱特公司起诉称,杨某这些图片的著作权实际上属于第三人富尔特公司所有,而经授权,原告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使用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
  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昵图网首页最下方的网站声明也显示,“昵图网站内所有作品均由网友上传用于学习交流之用,勿作他用,昵图网不拥有此类作品的版权,若需商业使用,需获得版权拥有者授权,如因非法使用引起纠纷,一切后果由使用者承担”,显然昵图网对涉案图片并不享有著作权。
  上海富昱特公司认为,杨某将涉案图片用于商业用途,杨某并未经原告或者富尔特公司的许可,仅支付20个“共享分”(大约0.067元),就在其宣传册中使用涉案图片,并分发宣传册,侵犯了富尔特公司对该图片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瑞安法院审理后,支持原告主张,判令杨某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含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单位网站上传他人作品可能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些文学作品通过互联网传播,在为广大读者提供便利和实惠的同时,由于社会公众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意识不够,也导致纠纷高发。去年,鹿城法院审理了20起以温州市某中学为被告的侵权纠纷。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出版互联网图书、杂志、文学出版物的企业。经著作权人授权,该公司取得了《康熙大帝》等知名作品的数字出版专有使用权,其中包含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4年7月8日,原告以公证方式进入温州市某中学开办网站中的数字图书馆页面时,发现可以在线阅读或下载相关涉案作品,就对公证内容进行了保存。
  原告认为,该中学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向鹿城法院提起20件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其享有著作权之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下载阅读服务,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此案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购买过商标许可但已过期
  仍是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2008年11月,原告厉某获得“快鹿”商标在第30类商品(米粉、面条等)上的商标专用权。2010年3月18日,厉某将该商标许可给温州快鹿集团公司在米粉、面条两个商品上使用两年,年使用费为35000元。
  许可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约。但厉某发现,快鹿集团生产的粉干食品包装袋上部仍标有“温州特产 快鹿食品”字样;包装袋中部标有“鹿佳”图形+文字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标识下方为“浙江老字号企业”出品。厉某认为,快鹿集团侵犯了他的商标专用权,起诉到鹿城法院。
  法院认为,快鹿集团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厉某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由于厉某自2008年11月涉案商标获核准注册至今,仅在2010年3月至2012年3月间许可快鹿集团使用过涉案商标,事后商标闲置将近3年。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法院最后确定了本案的赔偿数额为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