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院 开审一抢劫金店案

23.07.2015  11:45
院长当审判长副检察长出庭公诉劫贼一审获刑15年   事先两次踩点,从二楼窗户进入金店盗窃,被发现后还持刀刺伤金店女主人……7月21日,温州中院开庭审理一起抢劫金店案件,公诉机关认为,张某非法侵入他人住所,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责。
  此案由温州中院院长徐建新担任审判长,温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美鹏出庭支持公诉,侦查人员、价格鉴定人员均出庭作证,案件被害人、金店女主人也全程参加了法庭庭审。庭审持续了一个下午,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院作出当庭判决,张某抢劫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两次踩点后潜入金店

  张某今年28岁,平阳人,案发前在苍南一家理发店上班。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9日早上7时许,张某经事先踩点后,进入苍南县钱库镇某金店楼上实施盗窃,但在二楼客厅被金店女主人陈女士发现。张某随即用从厨房拿来的水果刀刺伤陈女士,威胁她不许喊叫。
  这时,陈女士的女儿听到声响,从三楼下来,张某又相继用水果刀、菜刀威逼母女俩,并用布条捆绑两人手脚,劫得现金2000元及楼下珠宝店前门钥匙1串。
  张某用这把钥匙进入珠宝店,用挂锁砸毁柜台玻璃,劫取黄金首饰后逃离现场。
  12月13日,公安人员将张某抓获,追回未被销售的979.425克黄金首饰。经鉴定,该979.425克黄金首饰合计价值23.8978万元。被害人陈女士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在3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张某对于起诉书上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始至终没有作任何反驳。
  张某承认,他每天上班都要经过这家珠宝店,案发前曾两次来踩点,“这家金店二楼窗户经常不关,而且旁边的阳台比较好攀爬。”他还交代自己作案时“戴深色帽子,穿黄色衣服、牛仔裤、运动鞋,还戴了口罩和手套”。作案后,他把帽子、衣服、口罩等物全部扔到了河里。
  当审判长问“劫得黄金首饰的数量及去向”时,张某回答,除了被民警追回的,另外那些销赃获得5万元。

  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庭审中,经办这起劫案的侦查人员和黄金首饰的价格鉴定人分别出庭作证。
  侦查人员向法庭介绍了张某的逃跑路线、抓获经过等。侦查人员表示,张某在实施抢劫后,频繁地更换逃跑路线,为躲避侦查,中途搭过3辆三轮车、1辆黑车、2辆出租车,换乘车辆超过5辆。在一处水流湍急、河面较宽的水域,张某还将作案时的口罩、外套等扔掉,这些物品至今还未找到。
  “根据走路姿态、毛衣颜色、裤子与鞋子等特征,我们最终锁定这起劫案的作案人就是张某。”出庭的侦查人员说。
  出庭作证的另一名证人,是此案黄金首饰的价格鉴定人。案子破获后,根据张某的交代,警方追回了900多克黄金首饰。对于这批黄金如何来鉴定,鉴定人员表示,他首先确认这些黄金是24K金,通过抢劫案发生当天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价格、苍南当地金店交易价格,以及黄金首饰加工费等来进行综合评估,最终确定每克黄金价格是249元。

  负债累累不能成为犯罪理由

  “我知道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和我的家人造成伤害,但我还是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给我弥补被害人的机会,让我能够给父母尽孝。”张某在法庭上表示,案发后,他曾想去派出所自首,但他上网查了一些法律资料后,觉得自己可能要坐十几年牢,一想到这么长时间不能尽孝,就没有向警方投案。
  张某的辩护人对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说,张某之所以犯案,是由于做生意被骗和给父母看病欠下债务,一直深受信用卡中心催账和高利贷要债的困扰。
  “本案属于盗窃转化为抢劫。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特征符合盗窃,主观上也没有抢劫的故意,从客观上讲也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他所实施的行为都是为了盗窃,暴力威胁是为了离开现场而不是为了获得财物。”辩护人说道。
  但公诉人认为,张某急需用钱不能成为盗窃和抢劫的理由。此案也不属于转化型抢劫,因为转化型抢劫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或者抗拒抓捕等,但被告人实施暴力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财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持械实施暴力及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当庭判处他有期徒刑15年,并处以罚金20万元,责令继续退赔违法所得53076.65元,返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