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首例社区服刑人员警告超三次被收监执行

23.11.2015  21:26
 

温岭市新河镇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相关法律规定,经温岭市司法局建议,被温岭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昨日被押送至温岭市看守所。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于2014年犯开设赌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后到温岭市司法局新河司法所服刑。

缓刑期间,陈某没有珍惜来之不易的在外服刑机会,在2014年11月19日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经个别教育谈话后,又于2015年6月15日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6月25日司法局对其警告一次;7月15日,陈某又因无故不参加当月集中教育被警告一次;9月6日,陈某因未经司法所批准,擅自离开温岭至宁波北仑,被警告一次;9月21日,又未经批准擅自前往玉环被警告一次。至此,陈某在服刑期间警告累计已达4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温岭市司法局于11月6日对其作出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11月11日,法院作出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11月12日,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顺利将陈某送交看守所执行刑罚。

据统计,今年以来,温岭辖区内对违反社区矫正相关法律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共收监执行32人,本案是温岭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首例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而被收监的社区服刑人员。今年温岭市司法局出台了《社区矫正收监工作所队职责分工》,细化了收监流程,解决了由谁收监、如何收监的问题,在收监执行方面将做到“三个一律”,(即: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律予以立案;收到裁定、决定后,该收监的一律予以收监;该提请、抄送的一律予以提请抄送,以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温岭市法制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