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建立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10.08.2015  18:17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 号)提出的“通过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等形式,发挥社会各方在加强执法监督中的作用”要求,温岭市建立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并制定了《温岭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工作规则》规定了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选聘条件、选聘程序、聘任期限等内容。其中重点规定了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包括:应邀参加市政府组织的专项执法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参与重大行政案件的调查、研究;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政府法制建设中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办理市政府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事项。同时,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工作规则》还规定了监督员享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查询,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有关政府法制工作会议,按要求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等权利。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完善了该市依法行政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合力,将进一步有效地推动该市法治政府建设。

(温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