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局首次发出《行政处罚罚款催告书》

23.10.2014  16:39

近日,温岭市统计局对温岭市某鞋业有限公司拒绝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首次发出《行政处罚催告书》,同时送温岭市人民法院备案,目前,被处罚企业已将叁万元罚款上缴财政汇缴专户。

行政处罚催告书主要内容:本局依法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决定书责令你单位十五日内履行缴罚款义务,但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法定义务,并且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向上级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三个月内向温岭市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计人民币叁万元通过银行缴入财政汇缴专户。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