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岭一小伙状告鞋底厂大气污染被驳回
02.06.2015 15:07
本文来源: 浙江新闻网
中新浙江网6月2日电(记者 谢盼盼 通讯员 李洁)6月1日,浙江省温岭市横峰某鞋底厂的江律师收到温岭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蔡某要求鞋底厂赔偿医疗费3954.40元、误工费6100元、营养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
今年35岁的蔡先生诉称:鞋底厂的厂房建在他家的东北方向,之间有河流阻隔,河宽约20米,厂房与他家相距30余米。去年4、5月间,鞋底厂开始24小时生产废料鞋底,但未对排放的废气做任何处理。同年7月7日,他因咳嗽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肺炎。他认为,自己生病与鞋底厂排放的废气有直接因果关系,鞋底厂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鞋底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合计11054.4元。
鞋底厂表示:该厂确有在生产过程中有废气排放未经处理影响周边环境的情况,但只发生在去年的9月份,与蔡某生病的时间不一致,且他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生病就是受到废气的污染,我厂没有侵权行为。蔡某患病与鞋底厂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2015年1月21日,经鞋底厂的申请,法院委托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蔡某的疾病是否由大气污染引起进行鉴定。鉴定中心认为引起肺炎的原因诸多且缺乏所指“大气”的客观检测报告,以现有材料无法鉴定而退回。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提供了自身患病及治疗的诊断证明,但就鞋底厂存在环境污染行为仅系主张,而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虽然鞋底厂作为废气排放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不排除蔡某对其所患疾病与鞋底厂废气排放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蔡某没有完成其证明责任,故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因此,蔡某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完)
本文来源: 浙江新闻网
02.06.2015 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