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申请物业维修资金又有新举措,请您提建议

22.09.2017  21:10

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障,那么在维修时,保修期满后的消防设施设备如何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近日,结合杭州工作实际,局针对保修期满后的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问题,拟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设施设备维修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程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目前,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征集意见截至2017年9月27日。

2014年,局在《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专门针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申请建立了简易程序,实施以来,共为483个电梯、消防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维修项目提供维修资金保障共3480万元。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保修期满后的消防设施设备严重失修,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属地区政府组织或者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可从已建有相应物业小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切实保护广大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征求意见稿》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修期满后的消防设施设备严重失修,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出具责令改正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属地区政府组织或指定属地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维修、更新、改造。代为维修部门应及时对工程维修内容、工程预算、施工单位等事项进行明确,并送属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书面确认。同时明确,代为维修部门在将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后,可凭相应资料直接向市住保房管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关于《征求意见稿》内容,市民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传真或发送邮件的形式向市住保房管局进行反馈。反馈途径如下:传真87065096;单位公务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