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没等来“连天红”总公司回复
市场工作人员反映这并非个案
律师建议:可关注市场与商家是否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2013年年底,俞先生在华东家具市场连天红处购买了总价19万元的红木家具,约定5个月内交货,不知是何原因,5个月后,商家却电话表示还要延迟半年,此间,俞先生一共拿到了8万元的货物,现在仍有11万元的货物没有拿到,等不来货,也退不了款(详见4月20日6版报道)。4月16日下午,记者第一次根据“连天红”官网,联系了“连天红”福建总公司的客服热线,客服郑女士表示:会将这一情况反馈给领导,并和门店取得联系核实情况,两天之内会给消费者回复。
两天过后,4月18日晚上,消费者俞先生告诉记者:“连天红总公司并没有联系我。”
4月20日, 记者再次联系“连天红”福建总公司,工作人员告知记者:“会将情况反馈给领导,最快当天、最晚第二天,会给消费者回复。”
可到了4月23日中午11点多,消费者俞先生联系记者表示:“福建总公司仍无音信”,同时他还告知记者:“已经与华东家具市场负责人联系,对方竟然也劝自己换点货算了。”
昨天上午,俞先生再次回复记者:“至今未得到连天红福建总公司的回复。”
在经过了一个多星期的等待后,记者联系了华东家具市场的姜经理,她表示:“因为连天红的问题,如果拿不到货,钱也退不了,就会更麻烦,所以我们市场建议,能换货的就换货。”她还表示:“俞先生的情况并不是个案,也有人来投诉拿不到货的事情,他们也在和连天红协商换货。”
“说是原材料没有,导致货做不出来,又碰到公司的一些问题,其他还有好几例在处理中。”姜经理说,“这些均是由门店收银的,不是市场统一收银的,用的也是公司自己的公章。我们都是和连天红的区域经理联系的,他们的反馈是现在在找俞先生的东西,因为消费者不喜欢,所以还在协商中。”
就此情况,记者咨询了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叶水荣律师。他告诉记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交易市场举办者职责的规定》第十条规定,鼓励市场举办者与场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专项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消费者在市场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场内经营者要求赔偿。场内经营者离场或者市场已关闭的,有权向市场举办者要求赔偿。市场举办者赔偿后,可以向场内经营者追偿。”
“由此可见,如果市场举办者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那么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经营者要求赔偿;如果没有设立保证金,消费者想要向市场赔偿,必须满足‘经营者离场或者市场已关闭’要求,这是有先后顺序的,而非连带责任。”叶律师说。
另外,叶律师还向记者介绍了另一个与市场相关的条款,给读者一些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记者 张恩 编辑: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