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3月15日正式实施 侵害消费者权益将受重罚
国家工商总局于2015年1月5日公布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第73号令,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将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处罚办法》对“7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款消费”等多方面的消费者权益及相应的处罚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违法者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今天(3月12日),浙江省工商局、消保委联合召开3·15消费维权实务公示会,对《处罚办法》进行了专门解读。
强化处罚手段
《处罚办法》的颁布意味着今后对消费纠纷的处理要从以调处为主转向调处和查处并重。以往对消费纠纷以调解处理为主,今后对确属经营者责任又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以及消费纠纷中经营者存在违反工商法规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要转入案件查处程序,避免仅靠调解而出现久调不决现象,切实提升消费维权工作刚性和维权效能。
明确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两种情况
《处罚办法》第八条对此作了明确,简单概括起来就是说,在责任明确、前提明确的情况下,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15日内经营者拒不履行义务的,构成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要依法受到处罚。这里也提醒消费者今后向经营者提出要求时要作好记录或留有证据,以便计算时间。
明确了经营者不落实“7天无理由退货”的责任
《处罚办法》第9条对此作了明确,将这种行为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这里特别提到了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已拆封商品而拒绝退货”,这里的立法本意是因为很多商品如果不拆封消费者就无法全面检视商品是否与经营者当初网页上宣传、电视上画面、电话推销中描述相一致,从而无法行使法律赋予的7天后悔权,但同时确实也带来了另外一个问题,即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相应保障。对此,需要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作完整理解,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有权依法设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同时即使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回的商品也应当保持完好。如果发现退回的商品出现缺失、污损等不完好现象,经营者有权予以拒绝。因此从法条总体来看,还是较好地平衡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当然,确实也要提醒消费者应善意行驶“7天无理由退货”权。
出售个人信息将受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对个人信息保护作了规定,但对什么样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没有明确,对此《处罚办法》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此外《处罚办法》还规定了对合同霸王条款的处罚、对服务领域侵权行为的处罚,明确了欺诈行为的具体情形,以及工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