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构建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四个三”工作机制

20.12.2017  16:46

  根据2017年初浙江省消保委工作会议提出的“大力推广诉调对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龙游县消保委积极抓落实,与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主动协商沟通,达成了消费纠纷化解联动机制,实现消费维权工作资源的有效衔接、优势互补。
  一、三项启动原则,确保诉调对接依法依规
  确定自愿合法、便捷利民、协调配合三项工作原则。明确三家单位之间工作合作宗旨与要求。强调诉调对接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避免消费者因衔接工作机制增加不必要的程序负担,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三项协调制度,实现资源互通共享
  一是建立消费纠纷信息情况通报制度。消保委、人民法院、司法局根据需要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加强工作信息的资源共享。二是建立消费纠纷矛盾化解务实交流制度。适时召开工作交流会,探讨消费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和方式方法,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事项。三是建立消费纠纷案件处理工作互援制度。在处理消费纠纷工作过程中,遇到法律依据、责任认定、赔偿标准等相关法律疑难问题时,各方及时提供工作援助,增强消费纠纷案件的整体解决能力。
  三、三种衔接方式,促使诉调工作无缝对接
  一是诉前调解对接。人民法院受理的消费纠纷案件,当事人在诉前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消保委调解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引导至消保委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期间,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或者自人民法院委派之日起15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给予办理立案手续。经消保委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二是诉中调解对接。人民法院在审理消费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委托消保委进行诉中调解,调解期间,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或者自人民法院委托之日起15日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决。经消保委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或要求出具民事调解书。三是司法确认。经消保委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认为调解协议符合条件的,作出确认裁定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能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三项工作保障,推动诉调对接落地落实
  一是加强组织保障。县人民法院设立消费纠纷诉前、诉中调解室,县司法局、县消保委派出专职工作人员驻县人民法院开展消费纠纷案件调解。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专职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调解队伍,加强业务学习、培训及交流等活动,提升化解消费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强工作督导。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新问题和新困难,探讨制定对接互动工作的新制度,通过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促进对接工作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