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协批供水霸王条款 官方:有一定片面性
强制按照最高类别水价收费、水费滞纳金缴纳比例过高、滥用“政府行为”等作为免责事由……昨天,江苏省消协点评了省内供用水行业合同格式,直指相关条款对消费者来说不公平,有减免自己义务、增加消费者负担之嫌。不过,供用水相关部门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点评存在“一定片面性”。
霸王条款1
涉嫌强制按照最高类别水价收费
消协猛批:水价高低是用水户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昨天江苏省消协相关人士在点评中指出,徐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泰州、宿迁6个地市,在供用水合同中涉嫌强制按照最高类别水价收费。
律师点评:“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供水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当然的优势地位,应当按照保护弱者原则,做出对用水人更加公平的规定。而且,用水性质不同,水价也不同,但在遇到混合用水时,上面这6个地市供水方要求按照最高类别水价收费,显然是不合适的。”受省消协委托,负责此次解读的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佳说,在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下,应按照最低类别水价收费或者平均水价进行收费,而不是采用最高价。
霸王条款2
水费滞纳金(违约金)缴纳比例过高
现状:2004年修改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已取消“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缴纳水费的,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建设部也提到,供水企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参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量。
消协猛批:“江苏各地供水公司用的还是2004年之前的规定。12年期间,没有设计合理的违约金标准,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江苏省消协秘书长童天武表示,各地级市都存在滞纳金缴纳过高的问题,其中南京、无锡等9个地市规定,用水人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数额5%。的比例缴纳滞纳金,常州、宿迁等3个地市规定滞纳金比例1%。-2%。不等。
这些地方供水企业在没有与用水人具体协商的情况下,用格式条款单方面规定逾期缴纳水费的违约金比例,超过了央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用户逾期付款违约金5-25倍。明显违反了相关法规。
霸王条款3
规避定期维保责任,加大用水人负担
现状:国家质检总局规定,计费水表属于强检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标称口径大于50mm或常用流量Q3不超过16㎡/h的水表检定周期一般为2年。但几乎没有一家供水企业在合同中规定此项义务。
消协猛批:“南京、镇江、扬州等11个地市的供水企业,采用类似‘用水人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的方式,表面上赋予了用水人权利,实际上规避了自己应当主动履责的相关法律义务。”江苏省消协副秘书长居上说,这些做法既不合法,又不具可操作性。而且,现在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大部分均安装于公共区,应该由供水方安排人员定期进行检修。“单方要求用水人保证水表等附属设施完好,有失公平,这是供水方免除自身保管维护责任,加重用水人的负担。”
霸王条款4
无法抄表时,水量估算不合理
现状: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无法抄表时,供水公司往往采取估算用水量的方式。无锡、徐州、苏州等8个地市都有此类规定,即按照一定周期内的水量取最高值月份进行估算,无锡市甚至按照水表的额定流量(即最大流量)进行结算,且如果一段时间内无法排除抄表障碍,不退还多收水费。
消协猛批:居上表示,这是一种显失公平条款,实际应该取一段时间平均值或参照上年同期用水量为妥。无法抄表,供水人都有义务退还多收的水费。
霸王条款5
8市滥用“政府行为”等作为免责理由
现状:供水合同规定了违约责任,包括南京、苏州、镇江等8个地市将政府行为等也纳入免责条款,徐州市还将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停水也作为供水方的免责事由,规定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消协猛批:“对于公共服务行业,企业把自己过错简单归结为政府行为或第三人行为作为免责借口,规定不当。”居上说,政府行为并非不可抗力,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并不能免除违约责任。因此,因政府行为或第三人原因造成停水时,供水人不能免责,供水人可对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再依法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追偿。
对于供水合同中,“逾期缴费用水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水费数额的5%。缴纳违约金”的约定,昨天,南京市水务集团回应称,目前供水合同中确有此项内容。不过滞纳金和违约金概念上存在不同。
“能够收取滞纳金的是事业单位,但南京水务集团属于企业,收取的是违约金。”南京水务集团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违约金也是有法可依。2007年11月,《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供用水合同》合同文本也曾公示。
与主城区不同,江宁区对应的用水人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数额3%。的比例缴纳滞纳金违约金。江宁水务集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一收取标准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他们在供水合同中,已明确将以上条款写进。也就是说,与用户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进行了约定。对方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出台指导性文件,这样供水企业不至于在违约金收取方面陷入尴尬。
南京市供水企业:
缴纳的是违约金非滞纳金,符合规定
律师点评
针对供水企业就供水合同中违约金有法可依的说法,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刚谈了自己的看法。在他看来,供水企业所说的与用户间的约定,是一种被动式的协商,普通用户没有选择权。由于供水单位为垄断企业,处于弱势的普通用户想要用水,就必须接受该项条款,违背了合同法中两方主体平等协商的原则。相对来说,作为用水大户,工商业用水单位与供水企业进行协商的筹码会更高些。
违约金约定属于“被动式”协商
格式合同中规定了用水人的义务,同时供水企业也需在供水相关条例的约束下开展业务。昨天下午,南京市供水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江苏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和《南京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供水企业均需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供水公司对于水质以及供水设备的检测,都有强制要求。
针对省消协“单方要求用水人保证水表、表井(箱)等完好”的点评,南京市供水管理部门相关人士认为,存在一定的片面性。目前,南京市正在进行老旧小区二次供水改造。完成改造后,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所有权归于供水企业,维修管理也是供水企业的责任。但还未完成改造的小区,供水设施所有权让属于全体业主,因而他们是水表、表井完好的责任人,供水企业只能起到监督管理作用。
南京市供水主管部门:
消协相关说法存在一定的片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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