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试行土地出让履约保证金制度
25.01.2015 11:46
本文来源: 法制办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确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到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等精神,近日,海宁市政府下发文件,决定实施土地出让履约保证金制度(试行)。本次土地出让履约保证金实施范围为全市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商业、旅游、文化娱乐、科研、金融、服务业、工业等用地均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社会事业等政府性投资项目,村集体组织投资项目除外。履约保证金在发布出让公告、批前公示或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明确,并在土地出让成交、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收取。履约保证金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进度和验收投产情况实施分阶段返还(履约保证金退还不计息)。履约保证金收缴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缴入财政专户,按往来资金核算。
本文来源: 法制办
25.01.2015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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