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司法局加强社区服刑人员流动管理取得实效
近年来,海宁市司法局针对社区服刑人员流动较大问题,积极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取得实效。社区矫正工作开展7年以来无社区服刑人员因外出请假产生脱管、漏管和再犯罪问题。
一是建立社区服刑人员流动管理制度。 制定《海宁市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规定》《海宁市社区服刑人员变更居住地规定》等,对社区服刑人员变更居住地、会客、请销假等流动情况作出原则规定。同时,明确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与司法所之间的职权划分,建立并完善请销假等的审批制度与合议制度。落实审批监督管理制度,每一项审批事项都有该局法制科审查,驻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检察室则以抽查的方式进行法律监督。
二是规范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审批。 严格请假条件,规定入矫3个月以上、经风险评估重新犯罪风险低、日常考核良好、有正当请假理由的社区服刑人员才能进入请假审批程序。严格控制请假时间,每次外出请假外出不得超过一个月,每季请假外出不得超过两个月,每年请假外出不得超过六个月。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同意外出的,应当在外出前向监护人或矫正小组成员口头汇报外出情况。外出超过七日的,应当事先征求监护人及社区矫正工作站意见。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学、经商外出必须提供外出地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另外,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提交务工、就学、就医等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外出时间在7天以内的社区服刑人员,由司法所批准并发出准假通知书;外出时间7天以上的,由司法所报市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审批并发准假通知书。
三是加强对外出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 落实谈话制度,社区服刑人员准假出行前由司法所进行一次谈话教育。落实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外出社区服刑人员每周电话汇报工作、生活情况,每月提交书面思想汇报。落实情况核对制度,对经准假外出经商、学习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加强与流入地联系人的联系与沟通,经常性地向联系人了解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工作和社会活动等情况,核实情况。落实补课制度,对应请假未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当月集中教育与社区服务的,在返回后由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安排补课。
四是加强外出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化管理。 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申请的请假外出地点,按照“宜小不宜大”的原则在社区矫正信息管理平台上重新划定社区服刑人员活动区域,利用手机移动定位系统限定其活动的区域。对于请假去本省以外且请假时间超过20天的社区服刑人员,由司法所申请,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批准后给予佩戴电子脚铐监控系统,增强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