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出台市级机关档案工作规范

20.01.2017  13:10
近日,海宁市档案局印发了《海宁市市级机关档案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旨在为全市市级机关档案工作提供规范化建设的可操作标准。《规范》由总则、档案收集、管理、移交、利用、违法违纪责任和附则7个部分组成。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紧扣时机。从2017年开始海宁市取消了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全市原有的市级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将停止执行,急需用新方法、新措施来推动市级机关档案工作。为保障市级机关档案工作的持续发展,海宁市档案局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制定《海宁市市级机关档案工作规范》,经多次征求意见,讨论通过,印发全市市级机关单位贯彻执行。

二是紧扣实际。《规范》内容紧扣档案工作“三个体系”建设,体现档案工作的新情况和新要求;将对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批提出要求;对档案事务中购买社会服务进行了要求;明确规定移交档案应同时移交纸质载体相对应的数字化副本、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归档电子文件要求;加快数字档案室建设;对档案信息化建设提出要求;对登记备份工作提出了要求;明确了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承担法律及纪律责任等。《规范》紧扣档案工作特点,形式简化,符合档案工作者思维习惯。《规范》是对新常态下市级机关档案业务指导工作的有益探索,同时海宁结合规范要求和实际,将利用多种形式开展《规范》解读,体现了市级机关档案业务指导工作的新要求。

三是紧扣法规。《规范》以《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为依据,贯彻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海委办发【2016】18号)文件精神,该《规范》用于指导海宁市市级机关档案工作,对海宁“十三五”开展市级单位档案规范化建设工作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四是紧扣实践。《规范》是根据国家、省档案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海宁档案工作实际,突出市级机关档案的收、管、用、信息化建设、违法违纪责任等业务工作,具有可操作性。《规范》征求基层档案部门和档案人员意见,多次修改,最大限度接近档案工作实际。

下一步,海宁市档案局将印发《规范解读》和开展培训工作,对规范进行细致解读,使从事档案工作的同志明确市级机关档案工作职责、任务、操作要求。同时,将开展市级机关规范化档案室审核确认工作,全面推进规范化档案室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