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细化会议定点管理规则

25.01.2016  12:08

本报讯  浙江省财政厅近日出台 《浙江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细化明确了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的相关规定。

在制度约束方面,《细则》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场所举办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对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都可以使用,在会议定点场所的协议价格内签订合同。

对于采购要求,《细则》要求,会议定点场所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报省财政厅备案。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控制价格由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本地区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调整一次,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协议期满后,对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续约条件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上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

此外,《细则》还明确了处罚机制。其中提出,会议定点场所如违反相关规定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参加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