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细刻政府采购违法处罚“标尺”
本报讯 浙江省财政厅近日公布修订后的《 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其中对政府采购等财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适用情节及量化参考标准做了进一步细化。
浙江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标准》对此前《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了修订,主要是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浙江省财政执法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作了适当补充和细化,不同违法情节视严重程度不同,分档处理,确保罚责一致。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标准》在分类上与此前一样,列明了各类财政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法律依据、处罚种类、自由裁量幅度、适用情节、细化和量化参考标准。其中,共包括91项财政违法行为,涉及政府采购的违法行为44项,占总数的近一半,这些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依然囊括了采购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各方。
与《自由裁量权标准》相比,修订后的《标准》结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新实施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等各类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依据等做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自由裁量权标准》共涉及政府采购违法行为32项,修订后,《标准》中涉及政府采购违法行为整体数量增加了12项。其中,“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等部分内容因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而被删除,而“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反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等违法行为因政府采购新的法规政策要求而被增补入《标准》。
在适用情节和量化参考标准方面,《自由裁量权标准》中大部分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被分为两类。同时,其中还有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量化参考标准并未明确细分罚款金额。修订后,《标准》中各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及相应的处罚量化参考标准也分的更细致。如“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等16项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情节被分成4类,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一一对应设置了量化的处罚金额等参考标准。
以“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它方式采购”的违法行为为例,《自由裁量权标准》将其处罚适用情节分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和“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的影响”两类,对应的量化参考标准为“不罚款”和“罚款”两项。在修订后的《标准》中,此项违法行为的情节被分成4类,其中,“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量化参考标准为“给予警告”;“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量化参考标准为“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量化参考标准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量化参考标准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负责人表示,浙江省财政厅还同时公布了修订后的《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了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性指导、财政部门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的裁量权限和财政部门行使财政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此举旨在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合法裁量、合理裁量、综合裁量的原则,规范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程序制度以及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程度的划分,加强对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