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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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汛函〔2016〕5号
关于征求《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管理办 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
为规范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管理,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我们组织编制了《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12月14日前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办。 联系人:叶勇;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0571-87823821;传真:0571-87886188。
附件: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省防指办 2016年12月7日
附件
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防汛防台抗旱预案(以下简称防汛预案)管理,增强防汛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可执行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防汛预案,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防指及其成员单位、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工程管理单位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洪涝台旱灾害和险情,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和影响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防汛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宣传、演练、修订等。 第四条 防汛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属地为主、分级负责,逐级监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防指负责本行政区域防汛预案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指导和监督防汛预案的制订和落实。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按照编制主体划分,防汛预案分为县级以上防指预案、成员单位预案、基层组织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和工程管理单位预案。 按照内容划分,防汛预案分为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防指预案包括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 总体预案是防汛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组织应对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的总体制度安排。 专项预案是为应对洪涝、台风、干旱灾害及水利工程险情等某一类事件或者针对重大活动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包括:防洪、防台风、抗旱预案,重要江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重大活动专项保障方案及其它相关预案。 第八条 成员单位预案是县级以上防指成员单位根据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本单位工作职责,为应对与处置洪涝台旱灾害及相关事件,或者针对重大活动专项保障等涉及本行业、本单位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包括部门防汛工作预案和与本部门职责密切相关的专项工作预案。 第九条 基层组织预案是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为应对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而制定的预案。包括防汛工作预案和沿江河防洪涝、沿海防台风、山区防山洪、易旱地区抗旱、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及人员转移安置等专项预案。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预案,是企事业单位为做好本单位洪涝台旱灾害防御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单位预案,是水利工程和涉水工程管理单位(含在建项目法人单位)为确保安全度汛和工程效益发挥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包括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预案、在建工程度汛方案、水库水闸控制运用计划、放水预警方案等。 第十二条 防汛预案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相关预案有效衔接。 (四)与灾害风险相适应。 (五)对风险隐患、需转移人员和可利用资源充分调查。 (六)分工合理,责任明确,程序规范,措施具体。 (七)内容完整,条理清楚,文字简明,通俗易懂。 第十三条 总体预案一般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监测预警、事件分级标准、应急响应行动、后续处置、保障措施、附则等。 其他预案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 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内容宜各有侧重。 总体预案重点明确应对洪涝台旱灾害和险情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工作职责、事件分级和应急响应总体安排等。 专项预案重点明确应对洪涝、台风、干旱灾害及险情等某一类的分级标准、监测预报预警、响应措施和应急保障。 部门预案重点明确工作分工、响应行动和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不同主体编制的防汛预案内容应有差别。 省市级预案主要规范省市级层面应对行动,侧重于统筹协调、分析会商、监督指导和重大洪涝台旱灾害与险情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 县级预案主要规范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侧重于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和组织动员、具体部署、措施落实。 乡镇级预案主要规范乡镇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侧重于工作职责分解,预警信息传播、险情灾情报告、人员转移安置等具体措施落实和险情先期处置。 村级预案围绕自防自救,侧重于危险区和责任网格划分、巡查预警、人员疏散转移、信息报告等,宜采用图表式。 企事业单位预案围绕自保自救,侧重于人员及财产保安,并防止引发公共安全事件。 工程管理单位预案围绕自身工程安全和功能发挥,侧重于巡查监测、调度运用、险情处置、信息报告。 重大活动专项保障方案围绕特定时期特定目标, 侧重于防御能力分析、风险隐患排查、防范措施、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
第三章 编制、审批与发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防指应当依据当地洪涝台旱灾害特点,制定防汛预案编制规划。 县级以上防指及成员单位、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与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编制预案。 第十七条 编制防汛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相关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可能发生的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分析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明确危险区和隐患点需转移人员分布情况,提出防范、应对措施。 (二)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可调用的防汛抢险队伍、专家、物资、装备、避灾场所等资源。 防汛预案编制单位可委托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 第十八条 总体和专项预案编制过程中,编制单位应广泛听取并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九条 总体预案由县级以上防指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防指备案。 县级以上防洪、防台风、抗旱等专项预案由县级以上防指根据需要组织制定,报上一级防指备案。 防御洪水(洪水调度)方案由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防指组织制定,报上一级防指备案。钱塘江干流及浦阳江等重要支流、东苕溪干流、瓯江干流防御洪水(洪水调度)方案由省防指组织制定。影响范围跨县的重要江河干流防御洪水(洪水调度)方案由市级防指组织制定,报省防指备案。 城市(区)防洪预案、城市(区)抗旱应急供水方案由城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城市(区)防洪供水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防指批准,报上一级防指备案。 县级防指根据需要组织制定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报市级防指备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预案,报市级防指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活动专项保障方案由活动主办地防指组织制定,报同级政府或活动组织指挥机构及上级防指备案。 第二十条 部门防汛工作预案由县级以上防指成员单位组织制定,报同级防指备案。 县级以上防指成员单位根据需要组织制定专项工作预案,报同级防指备案。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防汛工作预案由乡镇街道组织编制,报县级防指批准。 乡镇街道根据需要组织制定沿江河防洪、沿海防台风、易旱地区抗旱、山区防山洪、水利工程险情应急处置、人员转移安置等专项预案,报县级防指备案。 第二十二条 村社区组织制定村级防汛工作预案,由主要负责人签发,报乡镇街道防指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有防汛防台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制定防汛工作方案,由主要负责人签发,报有管辖权的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水库(水电站)、 重要堤防、海塘、水闸、堰坝工程管理单位组织编制险情应急处置预案,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防指批准,并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防指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建工程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工程应急度汛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有管辖权的防指备案。 水库、水闸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控制运用计划,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有管辖权的防指备案。重要江河上对流域防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控制运用计划报有管辖权的防指批准。 水库、水闸工程管理单位组织编制放水预警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其他防汛预案编制、审批与备案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防汛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将防汛预案送审稿、编制工作说明、专家评审意见、各成员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防汛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防汛预案简本的,应当将防汛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二十七条 防汛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防汛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备案,备案应当提供电子文本。 第二十八条 防汛预案编制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防汛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组织机构及职责、事件分级标准、响应措施、应急资源以及相关责任人、联络员和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九条 防汛预案由审批或编制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布,确需保密的,应向社会公布防汛预案简本或操作手册。
第四章 宣传与演练 第三十条 防汛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宣传预案,并结合“预案演练周”、“防汛防台日”、“防灾减灾日”和“世界水日”等纪念活动,广泛开展宣传。 第三十一条 防汛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防汛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抢险人员等组织开展培训。 第三十二条 防汛预案编制单位应按照实战要求,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综合演练等方式,组织防汛预案涉及的单位开展演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防指、乡镇街道和工程管理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汛预案演练。村社区每年至少组织观摩一次演练,每2-3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演练。防指成员单位及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组织开展防汛预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各级防指办应当加强预案演练统筹协调工作,督促指导有关单位组织预案演练,并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年度防汛预案演练计划和演练总结,报上级防指办。
第五章 评估与修订 第三十五条 预案编制单位原则上每3-5年应组织对防汛预案进行评估、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防汛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或其他重要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实际运用、应急演练和评估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五)防汛预案编制单位和审批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六条 防汛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三十七条 防汛预案编制单位应定期对防汛预案涉及的指挥机构人员、单位联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进行校对核实,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变更,并及时更新防汛预案操作手册,防汛预案和操作手册变更部分应及时印发相关单位并报审批单位备案。 县级以上防指成员、联络员信息发生变化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告同级防指办。 第三十八条 各级防指办应当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开展预案修订,并将年度防汛预案修订情况报上级防指办。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各级防指和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防汛预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将防汛预案落实情况纳入防汛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条 各级防指及成员单位和基层组织要建立防汛预案管理信息系统, 及时更新维护风险隐患、责任人、队伍、物资、避灾场所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 各级防指可根据需要,组织编写专项和基层组织防汛预案编制指南,指导本地区的防汛预案编制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级防指办及防指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防汛预案管理工作,并将防汛预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工作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级防指及成员单位、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制定防汛预案或不履行防汛预案管理职责或由于防汛预案管理工作不落实,导致对洪涝台旱灾害或水利工程险情处置不当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防指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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