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工作正式启动

01.04.2016  00:53
  为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11月26日发布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浙江省积极响应交通运输部和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三次会议关于长三角区域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有关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从今年4月1日起,宁波舟山港(实施范围为北仑、穿山、大榭、镇海、梅山、嵊泗、六横、定海、衢山、金塘港区)将与上海港、南通港、苏州港一起在长三角率先启动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措施,即: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下同)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同时,船舶也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经初步测算,到2020年,采取一系列措施后,长三角水域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将比2015年下降65%和30%。
  根据浙江《实施方案》要求,上述措施实施情况经评估后,适时确定采取以下措施的时间并提前公告: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
  同时浙江省将加快建立相应的油品供应保障机制和制定推进清洁能源设施建设规划,严格执行低硫燃油使用规定,严格船舶排放准入,加快岸电码头建设,推广清洁能源船舶和加强排放监测和监管。同时建立交通、海事、环保、发改、经信、财政等部门联动机制和长三角区域协同机制,统筹推进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工作,主动对接国家有关部委,加快推广岸电和清洁能源。到2020年,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全部使用硫含量符合标准规定的燃油或其他清洁能源,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浙江省港航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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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季度,湖州市重点物流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良好,截止到9月底,12个重点物流项目累计完成投资21.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