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明年元旦起施行

31.07.2015  02:03


  本网讯 7月30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办法》共十条,对我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范围、宣誓誓词、组织机关、组织形式等作出了规定。其中,办法对宣誓的组织工作,分三种情形作了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分别组织。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对于出台组织实施宣誓制度办法,各方面高度重视。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出台前,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夏宝龙同志就批示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做好与全国人大的衔接,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出台后,制定我省的组织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茅临生同志对落实好宪法宣誓制度也提出了明确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提前准备,积极开展调研和我省组织实施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就有关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作了请示和沟通。同时,召开座谈会听取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等的意见。经汇总研究相关意见,起草了《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之后,又征求了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政府法制办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这一办法的制定出台,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的一个重要举措,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全省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来源: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委选举任免处  作者:倪玲芳 责任编辑:罗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