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浙江省精品执行案例候选案例

08.04.2016  10:16

  一、 宁波鄞州法院

  基本案情: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蔡家漕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宁波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但合作过程中,鸿德公司未能如约交付,鄞州中河街道蔡家漕股份经济合作社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经法院判决,鸿德公司赔偿共计86454399元及利息损失。

  案子进入执行阶段,承办人发现鸿德公司仅有当初双方合作开发的房产项目共计253套房屋(其中有28套完成预售)可供执行。不过,当时正值楼市低迷,即使贱价处置,对房屋单独进行评估拍卖,也难以成交。

  在双方已达成和解的情况下,承办人再努力促成补充和解方案。申请人同意分层对涉案房地产进行解封,由被执行人进行出售,款项用于支付本案执行款项,法院在整个案件执行过程中予以监管、敦促。

  最终,申请人全额领取到执行款,执行结案标的共计9596万余元;而被执行人也未被此案拖垮,确保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案例意义:被执行人每周向法院报备房屋销售及资金情况,法院与房管部门、银行予以核对监管。法院冻结被执行人专款账号,由被执行人分批次将执行款汇入该账号,在发现被执行人销售资金可能不足以全额付款时,法院多次敦促其及时筹措资金,确保了每期资金全部足额及时付清。与最初的和解协议相比,被执行人提前4个月完成全额给付义务。

  二、台州温岭法院

  基本案情: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岭支行与江苏省溧阳市康泰米业有限公司等一案中,执行标的额1000万元。承办人查明,被执行人康泰米业的房产及设备是国有企业溧阳市粮食(集团)总公司改制时购买,但由于有原职工部分安置费未支付,导致职工强占被执行人房屋,房屋腾退困难。同时,康泰米业与溧阳市社诸中心粮管所的房产交叉并共用通道,如果进行房屋拍卖也将妨碍粮管所房产的通道。

  经多方协调,温岭法院最后将相关资产合并拍卖,粮管所承诺拍卖成功后腾空房产并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这次合并拍卖,最后拍得750万元,康泰米业获得503万元。

  案例意义: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在有利于执行标的实现且不影响价值的前提下,进行资产合并拍卖,拍卖款按评估价的比例分配,此案对于处理涉及国有企业改制等相对复杂的企业财产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三、温州龙湾法院

  基本案情:在一起非法集资案中,法院判决张某、叶某英退赔被害人1.26亿余元,叶某勇对其中的1477万元负连带责任。

  执行期间,法院对叶某英名下位于丽水莲都的一套房产进行拍卖时,案外人张小某和陈某却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叶某英已经把房产卖给他们,要求法院中止执行,并提交了相关凭证。

  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承办人查明,陈某、张小某提交的400万元购房款银行凭证,实际上是由案外人邵某转出,经过几轮转账后,最后再由邵某收回。两人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400万元给叶某英。

  在这些证据面前,张小某和陈某承认,是被执行人张某和叶某英虚构涉案房产买卖关系以规避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张某和叶某英之后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法院准许张小某、陈某撤回执行异议,并视张某和叶某英的履行情况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决定。目前,法院已将该房产拍卖,所得338万元款项用于退赔被害人。叶某英名下其他房产也在处置中。

  案例意义:该案的经办人审查认真细致,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发现一些不合情理的地方立即展开调查,经多方调查取证摸清事情来龙去脉,掌握充分证据,一举识破虚构的买卖关系。

  四、金华义乌法院

  基本案情:1998年1月27日,浙江迈高特制衣有限公司为发放工资,向义乌市财务开发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期6个月,并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夫妇共有的4间6层房屋作为抵押担保。

  但迈高特公司并未如期归还全部款项,义乌财务开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令迈高特公司需偿还债务,并确认原告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认涉案的抵押房屋以108.7万元抵偿给义乌财务开发公司,并办理好过户手续,陈某夫妇可在3年内回购此房屋。

  此后,义乌财务开发公司将房子租赁给陈某的儿子陈某建居住。不过,事实上,房子是由陈某夫妇居住,两人还将空余房间出租收取租金,以供日常开支。

  由于陈家一直未支付租金,义乌财务开发公司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收回房屋。

  然而,陈某对抗激烈,扬言要将房子炸掉,导致房屋腾退难度较大,案子执行陷入瓶颈。

  为此,案件承办人多次找到陈某做工作,进行多方斡旋,终于做通双方工作。双方达成协议:由陈某的儿子陈某建支付购房款回购,义乌财务开发公司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案例意义:此案执行时间跨度长,当事人对抗激烈,双方对于执行标的差距较大,令案件执行多次陷入僵局。执行法官始终没有放弃,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成案结事了。

  五、衢州市中级法院

  2014年6月,何某听说马某在厦门做生意,赶紧通知法官。在走访马某同村村民时,执行法官得知马某近年确实赚了不少钱,还盖了新房子。在对马某银行账户等信息进行分析后,法官判断马某可能在厦门市同安区。

  法官多次前往厦门调查,最终在相关部门协助下查到马某暂住地址,并获知他曾注册经营一家消防器材店。在那里,法官成功找到马某,并最终将案件执结。

  基本案情:申请人何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的案子要追述到上世纪90年代。两人一起在江山做茶叶生意,一次,马某到何某店里购买1035斤茶叶,合计21217元,马某随口承诺10天内付款。碍于朋友情面,何某勉强同意。

  之后,马某对还款之事只字未提,何某起诉后,马某更是玩起失踪。因找不到被执行人又暂时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子进入终结程序,何某拿到了一张债权凭证。

  之后的数年里,执行法官每当办案路过马某家所在村口时都会去“试试运气”,可惜每次都扑了空。

  案例意义:分析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变动情况及预留开户银行中的个人信息,多方位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经济状况,利用微信等对被执行人相关情况进行曝光,督促履行义务,这些都体现了法官持之以恒、司法为民的理念。

  六、温州瓯海法院

  基本案情:原告温州市瓯海区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被告温州市澳美加实验幼儿园房屋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应于2014年8月31日前腾空房屋。但澳美加幼儿园并未自动履行义务。

  瓯海法院立案执行后,澳美加幼儿园一直以在读幼儿众多、教职工难以安置为由,连续在寒暑假不间断在园内办班,拒不腾空房屋。而且该腾空房屋地处密集居民区,在园幼儿200多人、教职员工40多人,腾空难度较大。

  瓯海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幼儿学习的连续性,没有机械执行,而是在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后,决定将被执行人腾退义务的时限延后至2015年6月30日,即学期结束这天。

  同时,法院积极与当地教育局等相关部门沟通,在房屋腾空之后的原址,进驻省一级的公办性质的温州市瓯海区新桥中心幼儿园繁荣园区,以优先吸收原澳美加幼儿园的幼儿入园,稳定了家长的心理。

  2015年7月1日,该院经周密部署,多方协调,顺利进行强制腾空。

  案例意义:执行中法院协调公安、街道、社区、教育局等组成10多个执行小组,强制腾空执行措施实施顺利,过程平稳,更妥善解决好200多名在园幼儿的继续入园问题,稳定好教职员工的情绪,未引发群体性事件,得到了家长的理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七、金华金东法院

  基本案情:金华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好几个月没有发工资。公司老板突然跑路,陈某等63名工人堵在厂房门口,情绪非常激动。

  案件执行立案的第一天,承办人就前往该针织公司将机器设备全部查封,并耐心劝说工人依法获取劳动报酬。

  经过调查,该针织公司的厂房是租赁来的,除机器设备外,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走正常拍卖程序,由于针织机器设备贬值非常大,且不一定能成交,根本无法全额支付工人工资。

  承办人了解到,杭州一家企业还欠该针织公司一笔货款未支付。承办人立即赶到杭州,但杭州公司称货物有质量问题,不肯支付货款。

  承办人原本可以出具执行裁定书,强制要求杭州公司履行义务,但考虑到一旦对方走异议程序,工人短期内还是拿不到工资。思虑再三,承办人选择多次前往杭州,与杭州公司负责人洽谈协商,明法晰理。终于,杭州公司同意支付50多万元货款,63名工人全额拿到了工资。

  案例意义:从立案执行到执行完毕,仅用了十几天时间。对此类涉民生案件,金东法院开辟绿色执行通道,在坚持符合法定程序的范围内快执快结,在个案中寻找突破口,高效而有技巧地办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温州鹿城法院

  基本案情:温州日茂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黄某等31名工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经办此案的执行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第一时间控制了运输公司名下的18辆工程车,同时考虑到民生案件当事人的特殊性,适当引导当事人同意就地自行保管涉案工程车。也就是说,由申请人派代表到车辆查控所在地轮流看管工程车,直至拍卖成功后交接完毕为止。这样节省了拖车、保管车辆的费用,提高了清偿率。

  考虑到黄某等人无力缴纳评估拍卖费用,法院又积极促成评估机构同意先行评估,待拍卖成功后再交评估费,这使得本案能够及时通过淘宝网拍卖车辆,保证了案件的快速执结。

  最终,31名工人的工资共计430810元全额受偿,工人们向法院赠送了感谢锦旗。

  案例意义:为了案子顺利执行,执行人员采取了一系列执行措施,同时立足于本案为劳动争议的特殊性,从债务金额、偿付效果等方面向其他债权人言明利弊关系,促成债权人一致同意对本批劳动争议案件全额优先受偿,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九、台州椒江法院

  基本案情:周某与椒江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标的有20万元。

  当执行法官赶赴该公司厂区,却发现挂牌的是另一家工艺品公司。原来,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早已因为经营不善而倒闭,周某借款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阮甲,但在诉讼过程中早已变更为阮乙。

  阮甲因为负债,将公司转让给了阮乙,并罗列了公司负债清单给他。阮乙接管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但他不愿意“新官理旧账”,于是在申请人诉讼期间玩了一招“金蝉脱壳”,拉自己朋友过来经营,他躲到了幕后,并转移了公司的大部分财产。

  法官了解到,新公司还有一部分旧机器设备是属于原公司所有,于是积极组织拍卖,但拍卖款项对于案子来说只是杯水车薪。

  阮乙经网上布控被找到后,被法院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尽管如此,他仍表示没钱支付欠款。

  案子一时陷入僵局,只能从其他关口突破,这个突破口就是税务信息。经调查,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当月的财务报表中显示公司存货价值仍有60万元。法官立马告知阮乙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几番攻心战下来,被执行人公司终于松口同意履行。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案结事了。

  案例意义:以公司税务报账方式为突破口,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转移资产的规避执行行为进行规制,为打击被执行人通过“金蝉脱壳”方式逃避执行提供了新思路。

  十、台州天台法院

  基本案情:申请人周某君与被执行人湖南浏阳市关口云岭花炮厂产品质量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赔偿申请人67万余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万元,尚有57万元没有履行到位。

  执行立案后,承办人立即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浏阳市查询相关财产线索,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基本户和工商登记进行查封、冻结,然而并未发现银行存款。此外,公司厂房及土地系租赁,生产设备老旧,价值不足以清偿赔款。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表示企业经营困难,无款项可供执行。

  法院在向当地烟花经销商了解中得知,烟花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价值不菲,于是立即发函给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求协助查封许可证并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复函: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查封无法律依据,不予协助,但在案件执行完毕前,对停止办理被执行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转让、注销、延期等手续予以协助。随后,法院将复函情况书面告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很快同意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一次性支付33.9万元。

  案例意义:联动威慑,推动执行进程。被执行人企业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执行工作给予了积极配合,令被执行人从被动、消极履行债务转变为主动、积极联系申请人履行债务。

  十一、台州温岭法院

  基本案情:2014年4月,冯某将旗下所持2000万股某科技股权质押用于借款担保。同年12月22日,温岭法院根据生效的执行证书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并向被执行人冯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为抓住当时“牛市”的有利机会,温岭法院及时联系沟通证券管理部门,并于2015年1月29日发布拍卖公告,对被执行人冯某持有的2000万股高管股进行公开拍卖,并规定凡具备股票交易开户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与竞买。

  2015年2月15日,温岭法院在淘宝网上挂出了上述2000万股股票进行公开拍卖。此次拍卖共吸引了19004人次围观,其中2人报名竞拍,起拍价为2.0412亿元,最终成功拍卖。此次公开拍卖,是对某科技公司四大原始股东之一冯某个人债务的处置,主要针对的是被执行人个人债务纠纷问题,而非公司债务。

  案例意义::司法网拍上市公司股票,当时这在全国尚属首例,进一步扩大了司法网拍标的物的种类范围。

  十二、台州临海法院

  基本案情:朱某与村委会于2007年签订《江涂土地使用协议》,约定由村委会提供村北边防洪坝江涂140亩土地给朱某使用10年,朱某支付土地使用费1200元/年·亩。朱某在支付60万元土地使用费后,村委会未按约提供江涂,且拒不返还已收款项。案子经审理,法院认为滩涂属国家所有,村委会无权出租,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村委会应返还60万元给朱某,并承担利息损失。因村委会拒不履行,朱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以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但余额仅有2.6万元。通过打印对账单,执行人员发现,该账户在执行立案前已被支取存款143万元。经传唤,村委会主任称目前村里没钱。当问及143万元存款的去向时,村委会主任辩称该款项已用于向村民发放土地补偿款。但经调查走访,执行人员发现该村发放给村民的土地补偿款仅有20余万元,为防止被法院强制扣划,余款可能转存至村文书施某个人名下。

  朱某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施某名下的存款69万元,并提供担保。法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村委会以施某名义存在银行的存款69万元。后施某提出执行异议。为此,执行人员对施某进行询问,要求施某对该款项的来源、其本人收入及财产情况、其经手的村方143万元存款去向作出说明。施某言辞含糊不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执行人员经过释法,施某承认款项是村委会为防止法院强制扣划将公款存在其名下。两日后,村委会主任、施某和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

  案例意义::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执行,法院通过固定证据、深入调查,揭露了被执行人对抗执行的真相,有力打击了拒执行为。

  十三、杭州市中级法院

  基本案情:2015年10月15日,杭州中院受理了浙江某集团公司申请执行秦皇岛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某铸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两案,申请执行标的额合计2.86亿元。

  在该两案的诉讼阶段,中院立案部门依当事人申请,保全了三被执行人的财产,为案件执行奠定了良好基础。

  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鉴于该两案申请执行标的额巨大,被执行人负债很多,可能发生当地法院因受理破产申请而中止执行程序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的情况,中院执行局全面充分评估案件的执行风险,事先做好详尽的执行预案,力求依法快速、有效执行。同年10月29日,执行人员、法警火速赶至河北,经过努力,依法扣划了河北某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68亿元,11月5日,扣划到的执行案款全额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

  案例意义::此次执行扣划,是迄今为止杭州中院个案执行扣划金额最大的一次。通过依法快速有效的执行,及时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十四、杭州上城法院

  基本案情:某银行诉吴某等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一案,标的仅有10万余元,但因吴某债务缠身,长期外出不归,执行人员多次前往吴某住处均未发现其踪迹,而吴某的账户里仅有几百元钱,本案的抵押物奔驰牌汽车虽经查封,但是下落不明。

  执行人员将吴某及车辆信息在外网上进行了公示。之后,有人匿名举报:吴某的奔驰车可能在北京。执行人员前往交警队查询车辆的违章信息,发现该车确实在北京有违章记录。执行人员立即赶赴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查询,调出违章监控并查询到违章驾驶员的身份、地址,从而锁定车辆所在地的范围。两位法警在小区附近苦守一天,终于将车辆扣押并带回杭州。本案执行完毕。

  案例意义::被执行人避而不见是常用的逃避执行手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了采取常用的曝光等手段外,执行人员不等不靠,主动出击,抽丝剥茧,从抵押物违章记录查起,从而一步步锁定抵押物的范围,最终执行完毕。

  十五、台州三门法院

  基本案情:三门法院民事判决确定王某娟每月可以探望婚生女儿柯某伊2次,自判决生效后的每月第一个和第三个星期六下午,王某娟可到前夫柯某水居住处探望女儿柯某伊,探望时间为半天。在探望期间,由王某娟负责柯某伊的一切人身及财产安全,同时,柯某水有协助王某娟探望柯某伊的义务。但是,柯某水未及时履行。王某娟于2015年9月22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考虑到探视权案件的特殊性,承办人员首先对案件进行了详细调查,查明王某娟和柯某水于2013年10月25日协议离婚,约定女儿柯某伊由柯某水抚养,抚养费由柯某水负担。后王某娟于2015年4月3日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关系之诉,要求女儿由她抚养。此后柯某水便拒绝配合王某娟行使对女儿的探望权。

  承办人员经过做思想工作,柯某水同意主动执行,后又反悔,甚至还与申请人发生冲突。事后,承办人员多次与柯某水及其家人联系,释法说理,几番沟通下,王某娟的探视权终于得以实现,双方最终约定王某娟每月探视孩子2次,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地点在法庭。

  案例意义::考虑到探视权的特殊性,承办人员深入了解案件信息,处理时刚柔并济,本着让当事人自动履行为先的原则去做工作,终促成探望得以实现。

  十六、台州仙居法院

  基本案情:仙居县某家饰品有限公司被追索劳动报酬,申请标的共计1543853.87元。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失踪,厂房系租赁,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堆积如山的纺织品及机器设备。材料与设备如何处理,是摆在执行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处理难度极高。工人们情绪激动,多次到有关部门信访。

  考虑到工人的实际困难,对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既要快速处理,又要实现价值最大化。仙居法院引进市场化的“抽样评估,分拆拍卖”方式,网上拍卖、变卖145批次,出运货物16车,而且是在工人代表、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家属代表、执行人员的共同见证下清点上车,根据实际数额交付款项后,再出运。

  案例意义::如此之大的工作量,仙居法院执行人员不计繁琐,通过分拆拍卖的方式成功拍卖了执行财产,有效维护了工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温州鹿城法院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光上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光上机械电器有限公司、何光善、周少华、叶祥彪、郑加辉、东南特钢集团三门特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温州鹿城区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何光善、叶祥彪、郑加辉名下共有的坐落于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116号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中何光善所占的55%份额,所得拍卖款为4120万元,最终使得该系列案件顺利执结。

  案例意义::涉案房屋内有300多户商户,且标的物位于北京,异地执行难度系数大,但鹿城法院成功执结了案件。该院在执行中做好了4件事:释明说服相关人员;做好商户维稳工作;立足调查做好可行性方案;做好涉异地首封的协调工作。

  十八、金华婺城法院

  基本案情:2009年4月,郑某驾驶未投保的二轮摩托车将陈某撞伤。经金华市婺城区法院缺席判决,被告郑某需支付陈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5万余元。因郑某下落不明,执行陷入困境。2015年底,申请人提出恢复执行。

  婺城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郑某在外地打工,住所地远在江西。2016年新年,执行局得到消息:郑某回到了江西老家。新年上班第一天,执行干警就奔赴江西执行,在当地警方协助下找到了郑某家中。经过与郑某本人及其家属还有村委会的深入沟通、释法析理,被执行人表示对多年未履行赔偿义务感到后悔,并承诺以后常去探望申请人。面对郑某及家人表示要积极履行的态度,申请人给予了宽容,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案例意义::在执行工作中,执行干警并不是一台冰冷的权力机器,他们不仅要依法使用强制措施,更要用积极正面的情感和心态去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