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3月1日实施

28.02.2015  16:18

  2014年底,浙江省6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初步统计达945万人,预计到2020年将达1186万人。由家庭成员提供照护的能力不断减弱,全省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近70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7.5%左右。
  随着老年人口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多,目前家庭和政府养老的压力越来越大,由各社会组织和企业提供社会养老服务,已成为养老的新模式。
  今年1月25日,浙江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
  这也是浙江省首次对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立法,标志着浙江社会养老服务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2月27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举办了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对该条例进行了解读。

   社会养老服务分居家和机构 由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提供
  条例规定,社会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提供的公益性和互助性服务、企业提供的市场化服务共同组成的社会化服务,包括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等。
  在社会养老服务中,政府负有托底和提供基本养老公共服务等职责。
  条例明确了社会养老服务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

   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为主 应当向社会公开床位资源信息
  条例规范了公办养老机构的定位和收住范围,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以护理型养老机构为主,并明确应当保障“三无”老年人等特困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等其他困难老年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应当安排收住,并规定公办养老机构应向社会公开床位资源信息。
  同时,96%的老年人需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例如,应当加快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鼓励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激励保障民间资本进入 高校和职校生做养老护理员享补贴
  为了促进养老服务业特别是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条例在现行有效政策的基础上,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多种类型的养老机构,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鼓励通过委托管理、承包、合资合作等方式运营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
  条例规定应当优先保障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补助、日常运营补贴以及税费优惠等也做了相关规定。
  高校和职校毕业生做养老护理员有入职奖励和补助制度,护理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享受相应补贴,以及实行养老护理人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等。(本站编辑 陈洪凯摘编)